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 五 节 固定资产资产 减值准备 第三十 二 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 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若某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 资产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 不得转回。 第三十 三 条 固定资产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该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 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 (七)其他表明该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10 第三十 四 条 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该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该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 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 五 条 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一)存在销售协议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 (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买方出价确定; (三)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估计; (四)以上方法均无法取得的应当以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 六 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一)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预计 企业应当以该资产当前实际状况为基础,合理预计该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企业在确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二)资产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计 11 预计资产 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当前的性能状况,以及该资产当期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与实际数的差异,测算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未来现金净流量。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企业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和所处行业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未来现金流量包括: (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 2)为实现该现金流入所必需的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预计现金流出; (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 4)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 不应当包括: ( 1)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 做出 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 (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 3)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 做出 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经流量。 (三)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 应当是 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 该 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实践中一般可按照下列顺序来确定折现率: 12 该资产的市场利率; 资产的市场利率无法取得的,使用替代利率。 可选用的替代利率包括企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 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企业应当在未来各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四)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根据该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予以折现后的金额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Σ(第 t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 1+折现率) t ) t为尚可使用年限 第 三十七 条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 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 三十八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固定资产, 表明可收回金额为零 ,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五)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第 三十九 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以及 投 资性房地产中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 建筑物 的 减值准备计提比照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处理。 13 第 六 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 四十 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 (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 )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若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工程物资可转为存货的,其减值准备按照存货减值的相关规定处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及为该在建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在建工程及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四十 一 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迹象时,表明该在建工程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 1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 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 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三)其他表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 迹象。 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四十 二 条 在建工程及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可收回金额参照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方法确定,无法确定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七 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 三 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14 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四十 四 条 存在下列迹象时,表明该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 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四十 五 条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 指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它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应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应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 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它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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