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本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办理项目核验的省外企业,在业务完成后 30 日内,应当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在分支机构核验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 册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 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核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企业入黔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核验申请或延续核验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回,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未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质核验备案的; 2.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 6 定的;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的; 4. 伪造资质核验合格手续的; 5.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6.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7. 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8.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连续 2 年累计 2 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9. 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10. 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11. 不遵守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核验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省外企业参加我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5月 1 日起生效,《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同时废止。 7 附表 1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分支机构 核验 备案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章) 分支机构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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