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单据管理规范内容摘要:

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 、元位也是 “0” 但角位不是 “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也可以不写 “ 零 ” 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 “ 元 ” 或者 “ 角 ”字之后应当写 “ 整 ” 字或者 “ 正 ”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 “ 整 ” 或者 “ 正 ” 字。 .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 单据 ,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 凡单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 单据 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 单据 有错误的, 除法定单据外,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和个人签 章。 6. 外部 来源 单据 . 从外单位取得的 发票、收据 必须 有 填制单位 盖 章;从个人取得的 发票、收据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 . 发票上未列清详细品名、数量、单价的(如办公用品一批 XXX 元 )以及各种购买物品的定额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附有加盖 印 章的购货清单或小票。 定额发票要用黑笔写上单位抬头,开具日期等信息,不得空白。 . 采购 物 料、固定资产 的 发票、收据 、清单、对账单 ,须有 齐全的内部表单为佐证方能结算 ,另在 《 采购付款管理制度 》 《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规范。 . 对外 支付 现金 ,必须 有付款的 合法 依 据 , 即 取得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 . 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单据,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 从外单位取得的 发票、收据 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 票 据 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 本 单位 财务部 负责人和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 单据。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 本 单位 财务部 负责人和领导 批准后,代作原始 单据 , 否则按业务发生日期网上查询价格金额的 50%报销。 . 单 据 报 账 : 报 账 人第一手接到 发票、收据 时, 首先应该 按上述要求 进行自审 , 所提供的 报 账票 据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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