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标准范本内容摘要:

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需事先经卖方同意。 卖方可接受承兑期不超过 3 个月的 且经买方背书转让的 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1. 卖方向买方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现行 的国家 质量 标准 和行业有关标准。 2. 卖方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并随车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视为卖方未如期供应,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及收货 1. 交货方式: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以下第 ( ) 方式交付: ( 1) 买方自提:买方应自卖方发出提货通知后,准备交通工具 前往卖方位于 : 生产 厂家 所在地自行提取产品。 ( 2) 卖方送货:卖方将按照买方的 发货通知 将产品(订购量不少于 吨 /次 ) 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2. 交货时间:交货前,买方应当给予卖方合理的备货时间,一般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 , 以信件、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卖方具体的交货时间,否则,卖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迟延交 货责任。 3. 收货:买方应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交货地点接收货物, 指定专人在卸车前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 包装完好则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若包装有破损,应在车上拍照,清点损失数量,及时传给 卖方 确认,并请货运司机确认签字。 买方 在出货单(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具体收货的数量,仓库或施工现场人员的收货确认盖章或签字均为有效。 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工作。 第五条 产品验收 1. 买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 天 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 方发出通知,并对产品不符的性质和程度作出说明。 同时将其隔离存放,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如货到 天 后买方对产品质量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产品合格。 2. 买方验收产品重量, 以整桶过磅或整车过磅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磅差在 177。 3‰(含 177。 3‰ )以内以卖方送货单数量为准。 若磅差超过 177。 3‰ 时, 双方协调解决,也可 以买卖双方认可或权威第 三 方过磅数量为准,具体收货数量的确认以双方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为有效。 如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委托有计量资格的第三方(公磅)复核,买卖双方必须委派人员到场确认,复核费用由数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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