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或超标排污费,其用途主要是作为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补助经费,畜禽养殖场粪便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研究,环保型饲料和生态型畜牧业的研究与推广。 第八条 对畜禽粪便的清洗、贮存、利用及污水处理、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发 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动物防疫规定的除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做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实行资源化,实现减量化,达到无害化。 第九条 对“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责令关闭停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已于 2020年 3月 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9 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 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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