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起承办部门特殊重视的情况下使用。 - - 4 第十三条 直接督办法。 经指令人授权交办后,通过当面催办、开会 协调 、现场查办等方式,推动指令决策和重要批示的落实。 当面催办宜在保密和详细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开会督办适用于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协调催办;现场查办旨在核查 落实,为指令人搜集第一手材料,主要用于会议决议督办、工程专项命令督办等。 第十四条 督办 要求 (一)督办执行人 要熟 知 督办 事( 件 )的 内容, 领会 批示精神。 明确为什么办。 怎么办。 办出什么效果。 做到心中有数(次项主要适用于督办单〈一〉); (二) 了解需要承办部门主管领导阅示的批示意见。 搞清楚此件批给 谁 主办。 如何办。 具体要求是什么。 (次项主要适用于督办单〈二〉); (三) 做好催办记录,实行记录册制度。 记录要点包括催办日期、联系对象及 催 办进展等内容,以便督办有序,有帐可查, 有 利于下一步 督 催; (四) 做好催办过程中的协 调工作。 针对督办件涉及广,指令人批给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情况,督办人员要明确牵头部门,主动了解部门间的沟通现状,必要时组织碰头会,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尽快解决; (五) 注意与各承办部门经常保持良好工作关系,促进督办工作顺利开展。 - - 5 第 五章 督办办结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的办结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审核,达到要求的可以结案,反之,要及时与承办部门联系,补报或重报,具体审核注意以下五点: (一) 是否与指令人批示精神相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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