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摘要:

,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具体统计内容为 110( 66)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如县级供电企业以35kV 为输电电压等级,则应开展 35kV 电压等 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工作); ,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事件定义、定性的具体规定及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 电力 可靠性信息内容: ( 1) 1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和核电机组、 40MW 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 100kW 及以上容量风电机组可靠性信息; ( 2) 2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 3)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 (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 6)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 7)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规范》规定辖区电力企业电力 可靠性信息的报送内容。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程序: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 电力企业 报送电力可靠性 信息 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 15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 每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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