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 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安置用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 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住宅 ,办公、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其他用房 )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一并计算。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被拆迁人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时原经批准的在建部分,按其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 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评估比准价格从拆迁公告之日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评估 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规划建设局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 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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