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内容摘要: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被询问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被询问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询 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被询问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十、 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 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6 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 500 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 500 元以下罚款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十一、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2 条规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这里的 “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十二、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 99 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 “鉴定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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