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容摘要:

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优先纳入非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可独立选址建设;如纳入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布局应充分考虑不影响居住区业主生活,将其布置于居住区的外侧,且有独立的出入口。 卫生服务站按每个社区或 1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 (二)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一律随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非居住区物管用房一律随非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一般应规划安排于居住区或非居住区主出入口处,且不与其他居民住户共用通道,建设应与居住 区或非居住区一期工程同步进行。 第七条 市区社区用房可以采取开发代建、配建与自主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一)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纳入其辖区内非居住区或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代建。 对有代建要求的居住区或非居住区,在其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土地出让挂牌时,在挂牌文件中增加相关代建要求的规划条件。 凡地块中标者,在该项目建设中,必须为社区、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划条件无偿代建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 代建用房建设费用不得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分摊至业主房价。 (二)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非居住区物管用房纳入非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 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必须配建业主活动用房和物管用房,新建或改建非居住区必须配建物管用房。 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的建设费用统一纳入居住区或非居住区房屋开发成本。 (三)社区内近期无开发项目或开发项目规模较小无法实现代建目标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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