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范本(配套表格内容摘要:

解决不成,需经诉讼程序的,应当在提起诉讼前 10日内或接到应诉通知书后 3日内书面报告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由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顾问办理登记、审查和授权委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管内各部门(单位)的合同纠纷需经诉讼程序的,统一由总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诉讼代理人。 9 第八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明确合同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应填(附件 2)表及时报总公司经营策划部备案。 2.合同审批制度。 公司和管内各部门(单位)订立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关于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的规定,凡公司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合同,经公司联签后订立;超出公司决策权限的合同,报上级单位审批后订立。 3.合同联签制度。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送本单位相关业务、财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管理员)、法律顾问、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查联签。 4.合同报审制度。 公司和管内各部门(单位)订立合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权限和程序进行财务和法律审查。 订立合同应尽可能使用上级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合同专用章制度。 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订立合同。 公司应当制订合同专用 章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管,台账清晰。 严禁私自携带合同专用章和盖了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严禁将合同专用章出借给他人使用。 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先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后要有文字记录并建立台帐。 对于多页合同还必须加盖骑缝章。 6.合同统计报表制度。 一是月报制度:各部门(单位)应于每月 28日前将本月合同订立履行序时台账以及合同统计表(电子文档)报送办公室汇总存档 ,并 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总公司 ;二是半年及年度报表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分别于每年 6月 3日、 12月 3日前将半年度、年度合同 订立履行序时台账和合同统计表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总公司(见附件 7);每年 12月 3日前向 公司 办公室 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登记表》(见附件 8)、《 企业 10 合同管理统计表》(见附件 9)、《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见附件 10)、《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表》(见附件 11)和本部门(单位)合同、案件 的年度统计分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总公司经营策划部。 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合同统计资料(含台账、报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将作为公司和总公司合同监督检查的依据。 对于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追究责任适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7.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并及时归档,防止丢失毁损。 合同档案以一份合同一份档案为准,档案保管要全面、完整。 凡涉及该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往来文书、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视听资料以及其他各种相关凭证)一律归档。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合同档案保存期限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 没有特别规定的,自合同项目全面履行完毕起,至少保存 5年。 8.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领取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进行签订。 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办理合同业务时,可依法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以委托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委托期限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越权代理。 未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委托代理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人员。 业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本单位、部门名义或擅自以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意见填发。 9.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凡属于总公司管内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双方协 商不成时,争议双方应先申请总公司按《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纠纷的处理应严格按照《转发 关于印发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理。 11 10.合同教育培训制度。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干部职工合同管理制度、法规知识的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同时,要为公司法律顾问和各合同管理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其参加公司或总公司举办的合同管理培训班,不断 提高业务素质,支持其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章 合同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公司对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季度抽查和年度全面检查考核制度: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季度合同管理工作;年终组织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评分,对先进部门(单位)和合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管理机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明确职责,实现归口管理,坚持合同项目审批、合同联签和报审制度,合同 台账、报表及合同专用章管理明晰,纠纷处理及时有效。 2.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 1)合同项目的决策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 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的规定,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订立合同;超出公司决策权限的合同,报上级审查后订立;是否认真审查合同当事人资格资质情况。 ( 2)合同会议审查、联签审查、合同报审情况。 是否对超越公司合同审查订立权限的合同报上级单位审查。 ( 3)准确、及时报送合同、案件的台账和统计数据情况。 3.迅速、有利、有效解决本单位纠纷案件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受检查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季度抽查存在严重问题和年度检查考核 12 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考核为不合格,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越权、擅自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 串通,弄虚作假,欺瞒上级的; 3.利用合同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企业和集体利益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1.对重大项目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 2.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草率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公司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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