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 如属全部采伐,采伐前须偿还甲方所有借款,如间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甲方贷款,之后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乙方。 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 监督检查。 保证不自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当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 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 12 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抵押期间,乙方在重大改革及改组、承包及租赁、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歇业、申请破产及解散上,保证在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11 、抵押期间,在乙方单位名称及住所变更、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抵押权的 行使及实现 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3 (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破产、债务人发生不幸事故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 5 甲方认为对借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 押权的其他行为。 绝当处理: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 5 日后,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即实现。 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 绝当后,乙方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如有担保人的可由担保人偿还,具体由甲方确定。 14 ( 1)由甲方自主寻找买受人,也可由乙方寻找买受人,甲方自主确定卖价,变卖抵押物。 首次抵押物的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买,则降价变卖,变卖时间及降价变卖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确定。 ( 2)由甲方选择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首次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竟买,则降价拍卖,拍卖时间每次降价处置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 (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 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到登记部 15 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绝当后,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 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 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 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 16 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 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 (2)抵押物 重复抵押及转让; (3)擅自处置抵押物; (4)隐瞒实情; (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 (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本合同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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