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 (九)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 7 (十)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农村用电价格、经费收缴情况,灌区内水费收缴使用情况。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情况。 中小学学生、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实际收支使用情况。 (十三)村委会年度收支帐务,各类专业协会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十四)村、组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村、组干部办公费、招待费、旅差费、电话费开支使用情况;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选举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组干部情况。 (十五)村民 要求公开的重要事项和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开形式。 村委会必须在适当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同时还要利用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便民手册等有效形式,广泛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间。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8 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对每期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 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负责对本村村务公开的完整、真实情况进行审核。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条 要实行三项内部监督制度,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民主决策公开、事中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全程公开。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 9 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确有内容疏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 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二条 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宣传、广播电视等舆论单位对村务公开的成功经验要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予以曝光。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民主决策 机制 ,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 (一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诸如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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