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品管理法全文内容摘要:

是,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第二十三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 对疗效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 中国律师门户 — 中国最大的 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客服热线: 4006786088 四平律师 : 第二十七条 首次进口的药品,进口单位 必须提供该药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 (地区 )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第二十八条 进口的药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 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三十一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二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中国律师门户 — 中国最大的 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客服热线: 4006786088 四平律师 :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 药品的包装和分装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有效期。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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