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摘要:

委员 会的, 经该居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停车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第 二 十 八 条 【 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 】 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三)不得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及登高扑救场地 ; (五)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六)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 二 十 九 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居住区 停车场在满足本 居住 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 ,以 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 全天或分时段 开放。 第 三十 条 【 经营 原则 】 停车场 经营管理遵循“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停车场 从事经营活动的 , 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 三十一 条 【 停车场备案程序 】 停车场 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个工作日内向辖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符合开办停车场所需的场地及其产权证明; (三) 停车场设施相关资料; (四) 停车场信息系统 满足 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数据接驳 的 验收记录 ; (五) 停车场管理 制度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人员培训记录; (六) 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核查意见,工程、消防 等 验收报告; (七)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及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 居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供经该居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临时停车位设置、管理方案 ;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三十 二 条 【 停车场 经营 者职责 】 停车场经营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备案的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 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 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四)使用机动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和登记 ,维护停放车辆安全 ,承担停放车辆的监管责任 ; (五)指挥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使用; (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 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第 三十三 条 【 停车场 经营 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 停车场 经营 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 停放者的 机动车辆; ( 二 )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 (三 )允许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机动车辆进入非特定停车场; (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三十四 条 【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和安全检查 ,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机动车辆 ,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 (二)装有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特定停车场 , 并向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说明情况; (三 )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 五 章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 三十五 条【 泊位批准 】路内停车要遵从全市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违章停车的处罚,未 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全市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包括政府管养和开发商代建尚未移交 的 市政道 路,以及开放式小区具有公共属性的道路 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 三十六 条【设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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