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在规划验收前,须拆除全部临时建筑 , 建好环境 5 配套设施,并委托专业勘察测绘机构进行竣 工图测量。 建设工程竣工,须经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外形立面,外立面改造需要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半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用地在 50 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用地在 50 亩以上的项目,凡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分期开工建设的,均须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整体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进区项目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 凡土地出让协议中规定可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一期建设应达到总建设规模的 50%以上(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进区项目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如国家建设或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6 批同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 30 日前,报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延期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预留发展用地,特殊情况经批准或者进区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管委会对投资强度超过 400万元 /亩的工业项目可在已出让地块周围预留发展用地,预留时间最长为 2 年。 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动建的,管委会有权自由处置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一律建造透空式围墙或不建围墙。 围墙高度、式样、色彩应报管委会审定。 开发区内重要地段建筑物须按管委会要求进行亮化、美化。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内一律不准建设营业性用房。 鼓励入园企业员工入住开发区统一建设的公租房。 对规模较大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可在厂区内单独建设少量员工倒班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 20 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 7%。 工业园区或功能园区的配套营业用房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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