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侵害尚未结束。 我们认为,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者排除。 具体分析起来,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 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在继续中,在上述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所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施。 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 6 施,并不限于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在必要情况下,防卫人也可以用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从原则上讲,对上述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客观上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完全将其排除与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 但同时对于上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予以限制。 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只有在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或者不知道侵害行为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时,才可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 当防卫的主管条件是指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不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① 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用轻于 7 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② 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更是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 为标准。 ③ 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举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应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关于防卫过当 现行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较明确的划清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卫强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更为明确具体。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点,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 8 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和把握“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认为,现行刑法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的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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