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 - 6- (十一) 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十二)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十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决议; (十四)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对合作机构须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调查人要通过上门调查、查询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方式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合作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 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 (三)合作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 (四)合作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 (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调查同意的,调查人要出具调查报告,在《合作机构准入申 - 7- 请审批表》(附 件)上签署调查意见,交贷款经办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盖章后,将相关资料报二级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的审查工作由二级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并 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审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合作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合作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 (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资金实力是否与其承担的担保能力相对应,是否承诺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承诺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审查人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要拟订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交一级(直属)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的审批工作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 各一级(直属)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收妥上报的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和相关资料, 经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批后,向辖内分支机构发布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第十七条 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要在 准入名单内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合作机构的监测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督导二级分行 - 8- 对合作机构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通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对合作机构的日常监测工作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各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指导贷款经办行对辖内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推荐借款人的信贷管理工作,并对辖内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动态监测,按月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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