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本科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问题主要集中在单方制定或修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强迫消费者承担费用。 (二 ) 缺乏社会责任感, 收费定价随意自主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等 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性质的收费应当征询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并且告知消费者可能将要支付的费用情况,而消费者也具有选择其服务的权利。 但从消费者的反馈来看 ,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与标准存在质疑并对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质量有诸多不满。 存折挂失费、清点零钞费、重 置密码费用、柜台打印对账单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收费项目层出不穷,同城跨行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涨价马不停蹄,消费者怨声载道,银行业却常常搬出“规定”搪塞 ,这些仅从自己行业角度出发的“内部规定”,往往对百姓利益熟视无睹。 查阅几大商业银行网站会发现,相应的收费标准价目表并未公示在 明显 位置,即使找到相应的价目表也并不全面,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部分商业银行柜台网点。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各种“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应该是基于平等、公正、非强制的市场法则进行的。 但现实中,无论是银 行的新增收费还是加价收费,几乎都是单方面决定、强制消费者被动接受,既没有在事前让消费者充分知情并经过平等协商,事后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客户有时接受了这一定价也难以获得满意的服务。 如不少银行推出 “失卡保障” ,本是保护客户自身利益的服务,但在真正失卡后,有些银行会百般推脱责任,并未想如何解决问题而是要客户负全责。 此前,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 曾研究 介绍,在国外的信用卡持卡客户几乎无须担心这类问题,首先银行有很好的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收费问题 4 客户账面资金出现异常消费,就会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资金冻结,待确认 后才会进行操作,如果真正盗刷,银行也会在第一时间着手处理。 2020 年 8月末, 12家上市银行公布了 2020 年的上半年业绩,共实现净利润 亿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有 亿元,几乎占到了净利润的半壁江山。 这不禁 让人们怀疑 , 银行 是否正在把越来越多的商业风险与成本转嫁到广大普通消费者身上 ,摒弃社会责任。 (三 ) 金融监管力 度、震摄效果 尚显不足 据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 2020 年统计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 项,其中 226 项免费,占比 21%;收费项目 850 项,占比 79%。 与 2020 年银行服务产品 和 项目比较,大型商业银行 2020 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 662 个,较 2020 年增加338 项,七年来增长了 104%;股份银行 2020 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 354个,增长了 55%。 虽然近几年来 减少银行收费项目的呼声很高,但结果 却是 不减反增,“越减越肥”。 如此花样繁多的收费项目,消费者的需求能否获得 切实的、 有针对性的 满足 难以 保障 ,市场调节价之下,巧立名目的收费 没有 受 到有效控制 ,增设的收费项目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 亦无精确考证。 《商业银行法》 ( 1995 年 第八届全国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20年第十届全国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20 年 均 已 公布实施, 应 社会各界愈演愈烈的“ 声讨 ” , 2020 年 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 [2020]22 号),要求自2020 年 7 月 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项目。 2020 年 7 月中下旬,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 检查发现,一些网点 存在 7月 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行为。 主要包括: 7月 1日至 5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分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山西分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河北分行、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下属部分营业网点,继续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及同城支行营业部等 18个网点 7月 1日至 14 日期间,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下属部分营业网点 7 月 1 日至 12日期间,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属西宁等 25 家县级联社 7 月 1日至 14日期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7 月 1 日至 15日期间,继续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信银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收费问题 5 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 7月 13日和 7月 9 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8 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分别作出罚款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作出罚款 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表面看 这是银行系统有史以来 最重的 处罚 ,实际上,对 于银行的资金实力而言显然不会伤筋动骨。 接受 处罚时,三家总行 在公众面前摆起“文字游戏”, 以“对政策的误解”作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面表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要求银行免除密码挂失手续费,邮储银行在 7月 6日前也未收到过关于免除密码挂失手续费的相关通知。 7 月 7 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发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的新闻公告,要求各商业银行免除密码挂失费,邮储银行于当天立即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了《关于停止对客户收取密码挂失手续费的通知》。 兴业银行方面表示:出现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 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是由于对政策理解有偏差,今后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主动沟通请示,提高政策的理解力,避免出现执行偏差。 中信银行在网站上对此事的解释原文为“尽管密码挂失手续费不在上述 22号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范围内,我行也已根据 7 月 7 日银监会网站文章精神紧急停止收取。 ” 2020 年 8月,监管部门下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在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内部管 理、投诉和争议处理等方面都做了更为详尽的陈述,但至今不见下文, 何时能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 二、 商 业银行 违规 收费 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 银行商业化 改革发展进程的历史因素 纵观我国 银 行 业 发 展史,商业银行是在经济体制改革 和对外 开放政策大势之下,为建立开放、自由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中央银行发挥领导、监管等各项职能 作用 进程中,逐步从人民银行系统中剥离、细分而来。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历史国情,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仅有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全部资金、存贷款、结算等银行业职能,尽管人民银行下设专业银行,但他们 并 不独立。 而且 商业银行不可能 也 没有条件与国家的建立同时出现。 这就从根源上 导致 我国商业银行形成的基础 难以 扎实稳健 ,经验积累 十分 薄弱,而 且 , 其 自主发展 的思路 ,也是 从 1995 年我国发布《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 ‘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收费问题 6 民事责任 „„” 后 全面放开。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 程度进一步深入 ,我国经济 实力 显著 提高 ,因此对金融 机构 的 职能 和功能 要求 与日俱增。 更高的需求层次, 应有 更高质量的服务 做支撑 ,但对于我国金融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发展基底而言,显然是 难以 完全 匹配 的。 通俗的说,我们的外部 机遇渐渐 优越,但自身 的驾驭能力 却 十分有限。 这种 状态下的进步, 必然 使 我国商业银行 的 发展过程隐匿弊病。 如目前引起金融界乃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银行业内部控制 情况 、风险 管理制度 等问题, 其 根本原因莫过于此。 这样 , 便不难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得以凸显 的 根源。 即在 尚未完备的理论与实践框架之下 , 进行积极摸索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忽视 社会责任 、 服务意识 不足、职业素质欠缺等“软件”瑕疵一一暴露,过分倚重发展壮大、汲取财富的经营目标,无法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评估,导致收费项目琳琅满目、花样繁多,轻视消费者知情权,定价收费和设 置服务条目随意自主等问题 频发。 同时 , 广大普通消费者 对新增内容 应接不暇、难以消受,对商业银行基于经营成本的合理收费与强势敛财间的界限划分不清。 结合目前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近年来贫富两级分化 矛盾日异升温 , 房价、 物价上涨 速度和幅度较大 ,通货膨胀 压力 等其他 热议话题频频被推至舆论的风头浪尖 , 作为一种问题的表现形式, 身处服务业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商业银行,如此庞大的服务 收费 栏目体系, 很容易刺激 公 众的敏感细胞 ,问题随之显现。 (二 ) 我国 金融 机构 体系结构影响 中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 ,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 存和分工协作的体系。 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又是银行业 及 金融业 主导。 从 2020 年底国务院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实施股份制改革试点,到 2020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用整整 6年时间完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2020 年 7 月 15 日和 16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 全。 股改上市后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吸纳了部分其他参股,但我国政府在各行持股比例中仍 具有 绝对控股权,即为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方式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中所占 地位必然要求的结果。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性质与其在行业中占有的市场份额相结合,自然形成了市场垄断,即使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间也存在竞争,仍可断言具有寡头垄断性质,况且这些商业银行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收费问题 7 最终领导权均在国家,那么中国银行业就是一个国有垄断市场。 国家赋予了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权利,在原本垄断的市场环境下,市场 经济价格机制既无法发挥其作用,作为“弱者”的广大消费者没有决定价格的话语权,寡头“竞争”过程中,消费者 只能被动的选择价格。 当整个商业银行群体都存在定价空间时,将出现消费者权益最小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从中获得的实际利益与支出成本间的比例就会失衡,以至灭失公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庇佑的垄断主体,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行权力度是否 值得信任,能否带来切实的改观 难以定论。 (三 ) 现行 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银行 收费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98 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 监管。 第二阶段是 1998 年以后,证券业和保险业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格局。 2020 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制 度。 而三部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 金融规章、规范和惯例,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都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其中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整个银行业。 当前 , 我国约束监管方的法律还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各监管方对 各自分管领域的监管行为只受监管方内部制度的约束, 监管者自身监督机制薄弱,缺乏对 自身 权力的限制和外在监督。 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垄断性容易 促成 权力寻租行为 , 即在 出现问题后,监管方普遍站在本行业的立场,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 这 势必助长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 横行 , 放任 各商业银行 肆意增加服务收费条目。 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 其次,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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