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国际著名酒店管理公司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内容摘要:

的业务计划,有一个预先的知情,通常我们会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提前六十日,向业主提交业务计划书,供业主充分论证; 第二、当业主有充分理由质疑业务计划时,酒店管理公司是需要安排一个特别的协商回应机制,来解除业主顾虑的。 这是业主有一个申告和获得回应的权利,也是一个矛盾的解决机制。 一旦这样的机制被启动,我们应当信任酒店管理公司,绝无理由置业主的严重关切于不顾,一意孤行,这不符合酒店管理公司的利益。 只是,从商业惯例上讲,我们并不苛求酒店管理公司接受行政性色彩浓烈的 “审批(或批准) ”的字样,但业务计划得到业主的认可是可以争取的。 二、关于经营业绩的测评制度: (问题:了解酒店管理公司在 经营业绩方面的测评制度怎样。 ) 如前文所述,在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中,酒店管理公司主要是通过收取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来实现合同利益,这里的奖励管理费既然取费于酒店的经营毛利(即:Gross operating profit,简称 “GOP”指标),它所体现出来的合同宗旨便是:酒店经营业绩越好,酒店管理公 司的收益越高。 业主的问题出来了,除了高企的经营毛利所导致的皆大欢喜外,反之,当酒店经营业绩低下,奖励管理费的支付就显得不合时宜,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激励的制度,来刺激酒店管理公司这个 “管家 ”象业主这个 “主人 ”一样,把酒店当成 “自己的产业 ”来经营。 这就是经营业绩测评制度的设立目的。 一般地,酒店管理公司业内可以接受的业绩测评方式有两种,指从酒店开业后进入稳健经营年度起(通常是从酒店开业后的第三年度),一种是以同区域内一定数量可比竞争酒店的平均单房的日租收入为测评标准;另一种是以酒店公司预先 制定的业务计划中的经营毛利润( GOP)为测评标准,约定当酒店管理公司无法在一个时限内,实现上述标准的一个比值时,存在一个酒店管理公司的 “赎买 ”机制,即酒店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个业绩测评的差额款项,来获得委托管理的继续。 业主也可以在某个条件出现时,设定一个合同的解除权。 这给予了业主一个退出机制,因为,我们相信,无论业主还是酒店管理公司,均无法忍受这样一个现实:守着一个盈利能力低下的酒店度日如年。 这不是单单将奖励管理费与经营毛利或市场平均单房日租收入挂钩,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当然,为体现合同的诚实信 用和公平的原则,这样的业绩测评需要排除一些非常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况所导致经营业绩的非常波动,比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政府临时征用、酒店重大装修项目的实施等,给酒店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可克服的负面影响。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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