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事人应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抵押登记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抵押车辆的行驶证。 (三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方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的 ,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证明 )。 (四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车辆抵押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 ,抵押车辆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抵押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车辆抵押期限应与抵押合同有效期相一致 ,但不得超过车辆的使用年限。 第八条 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抵押登记申请后 ,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 (一 )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准确。 (二 )用作抵押的车辆是否重复登记。 (三 )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车辆的权属期限或可交易年限内。 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经审查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发给《车辆抵押登记证》 ,并在车辆抵押合同上签注《车辆抵押登记证》的编 5 号、日期 ,加盖登记专用章。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车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被担保 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担保范围、期限的 ,应当自达成变更车辆抵押合同的协议之日起 7 日内 ,持变更车辆抵押合同的协议、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及有关证明文件 ,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变更后的车辆抵押合同无效。 第十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 ,应当自达成解除抵押合同协议之日起 7 日内 ,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主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车辆损毁、灭失后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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