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保险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教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般的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践性合同是指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标准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性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赠与合同。 对于实践性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其交付。 要特别注意,新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剂、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9 合同的生效,即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 合同主体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照 《 保险法 》 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合同生效 20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联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的表现,合同生效才能实现合同成立的目的。 区别在于,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以某种形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是一个缔约过程;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因为合同的内容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即产生法律效力,它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实现缔约目的的阶段。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按照保险公司惯例,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合同-合同生效 21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 , 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反之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在理赔实务操作中 , 理赔人员面首先应该审核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 ,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保险人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始期 22 根据 《 保险法 》 第十四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但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在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观察期) 注意要点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始期 23 保险责任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是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的风险范围。 保险责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类保险条款予以限定。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特殊要求的 , 可以采用附加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充。 责任免除是依法或依合同规定 , 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的适当限制。 不保责任是指申请理赔的事故不在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事件,即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从理论上讲,凡是保险责任中没有载明的,都应当属于责任免除;但是由于有些风险虽不属保险风险,却易与保险责任混淆,因此需要加以明确,所以通常都在保险单中列明(核保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合同内容 24 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自始不发生效力。 根据 《 保险法 》 规定,下列情况下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或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其死亡给付金额总和超过法定限额的;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保险合同-合同的无效 25 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依法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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