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内容摘要:

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五) 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其机构设置、人员配 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 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 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 —— 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 但街道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实行责、权、利相统一,进而造成执法的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现状。 加上办事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 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六) 对社区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监督的主客体错位。 本应居民是监督主体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往往不尽人意。 近年来一线城市趋于饱和状态,二三线城 6 市加快发展步伐,城市拆迁占地现象普遍,产生了一系列的城市违章搭建问题, 因为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即使妨碍 居民日常生活也不予理睬。 政府对此现象严加制止,城管人员和居民因此矛盾冲突不断, 大有升级之势。 政府对于社区这种现象 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上行监督较少。 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 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现象。 监督制裁软弱。 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做一些督促、调解工作。 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 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 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 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 发 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 可行与否 ,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 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 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二) 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 居 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市辖区的人 民政府或它的派 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 这说明 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三) 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 近几年提倡 “进社区”,把社 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 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 “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 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 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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