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审批的经纪人发起签订委托合同用章流程,由公司统一盖章后将合同下发到各营业部。 各营业部负责保管经纪人纸质合同原件。 合同的变更、终止均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经纪人档案实行二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负责经纪人的资格管理; 市场部 负责经纪人违规情况、信誉情况等内容 的 管理; 各营业部负责经纪人的二级档案管理,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及个人档案留痕。 二级档案包括经纪人的委托合同、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 核情况等信息。 公司定期对各营业部经纪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不得选用无证券从业资格 或证券经纪营销资格 的人员作为经纪人。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综合管理岗同时负责经纪人资格管理,负责其执业资格证书、经纪人证书、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第三十条 营业部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有关规定,为经纪人进行资格申请、注册、执业行为记录、注销等。 一、 与经纪人签约后,根据公司执业资格申请流程向协会进行 执业注册登记。 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经纪人执业注册成功后,由营业部 向经纪人颁发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二、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时,营业部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重新办理证书打印和颁发事宜。 三、经纪人与公司终止委托关系时,应向营业部上缴其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各营业部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力资源部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各营业部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 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同时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收回的经纪人证书由营业部销毁。 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 有义务按时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达到监管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后续培训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 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各营业部亦应在营业场所公示经纪人上述授权信息。 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的培训 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对所属的经纪人进行分阶段系统的培训。 培训应分为岗前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后续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应有专职的人员对经纪人进行培训,并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不断提高经纪人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经纪人应当接受为期不少于一周的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基础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业务流程、市场开发相关知识、证券经纪人岗位职责及其禁止行为等要求与规定。 达到规定的学时后,营业部应组织对经纪人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营业 部应通过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等方式,对经纪人展开持续培训。 完善经纪人业务技能、专业知识,促进其执业水平提高。 定期培训每半月最少组织一次,专项培训主要针对新业务的开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负责证券经纪人的后续教育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课时要求纳入公司业务培训系统的统一管理。 后续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情况及经纪人接受证券经营机构培训的总体情况,将作为证券经纪人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纪人培训考勤记录及培训考试记录,及时在经纪人平台中记录其培训档案。 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的营销行为规范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纪人自签约之日,营业部后台管理人员就需在公司经纪人平台中给经纪人录入相应的信息并建立经纪账户。 此经纪帐户用于公司对渠道经纪人业绩及收入的核算,同时亦作为登录经纪人平台的代码。 经纪人应每日登录经纪人平台,查询公司各项通知报告与研究咨询产品,按照公司客户服务制度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客户服务。 同时经纪人应每日录入当日工作日志以及相应的客户服务记录。 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证券经纪人月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营业部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经纪人考 勤制度及相应的晨夕会制度,并做好会议与培训考勤。 各营业部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不少于 2小时的培训,用于对经纪人进行执业道德、风险合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上述培训的出勤情况亦将作为经纪人月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经纪人在营销活动中必须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示与公司的关系和授权范围。 经纪人开发新增证券交易客户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客户预约及客户确认手续。 经纪人开发的客户,其各项业务办理必须合规,否则不予确认经纪关系,相关的代理费也不予发放。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从公司系统内营 业部转出(客户转托管或撤指定)的客户一年内再回到经纪人名下的,一律不能统计入经纪人的开发客户中,仍作为存量客户处理。 为保证经纪人发展客户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经纪人每月的工作业绩,各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经纪人与公司解约后,不得再计提手续费提成,其开发的客户自动转为公司存量客户。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授权经纪人从事下列营销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证券业务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介绍推介产品的基本情况; 五、向客户 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其他营销活动。 第四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及交易风险。 经纪人从事产品推介时,向客户推介的产品应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 ,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严禁有以下行为(以下禁止性行为亦是证券经纪 人委托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在执业过程中未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示与公司的关系和授权范围; 二、截留公司自然增长客户或下挂公司存量客户; 三、违规代客理财; 四、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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