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车安全目标管理以自我管理,自主控制的定量控制指标与分阶段、有计划、有评估的定性管理计划相结合。 应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和计划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 第 二十六 条 公司行车安全目标实行 各级 管理模式,即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或车队、驾驶员,做到一级抓一级,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和各自对自己的安全承担责任。 第 二十七 条 公 司实行逐级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应做到一年一签。 第 二十八 条 公司于每年底根据年初下达的行车安全定性和定量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六节 行车安全现场管理 第 二十九 条 公司 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现场管理措施,加强行车安全现场的源头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管理的工作计划,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其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和管理场所。 第三十 一 条 行车安全现场管理主要内容: (一 ) 收集、反馈各类安全信息; (二 ) 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服务; (三 ) 现场检查驾驶员各类相关证件是否符合公司安全要求; (四 ) 现场检查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五 ) 及时纠正、消除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隐患。 第七节 行车安全重点管理 第三十 二 条 公司 应根据“因素综合,程度相对”原则并结合各自实际,通过综合排摸和集体讨论确定行车安全的重点管理对象。 第三十 三 条 重点管理对象排摸的主要范围: (一 ) 事故、违法违章行为多发的驾驶员及车辆; (二 ) 车辆技术状况较差的 车辆驾驶员及车辆; (三 ) 从事复杂线路运营的驾驶员及车辆; (四 ) 新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及车辆; 第三十 四 条 公司相关 安全职能部门应结合重点管理对象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跟踪管理措施,落实帮教人员及其责任。 第三十五 条 帮教人员的确定应以注重帮教实效为原则。 第八节 行车里程统计 第 三十六 条 定线运输车辆 应当按行车路单里程统计。 无法按行车路单里程统计的车辆按按 28天测定为 12020公里。 第 三十七 条 公司应将每月的行驶里程于次月 5 日在行车事故月报表中一并上报。 第九节 安全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 三十八 条 安全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报送各类安全报表。 不得虚报、瞒报、伪造、迟报。 如发生错报、漏报应及时更正。 对尚未明确性质、责任的事故应在明确后及时补报。 第 三十九 条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行车安全台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对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系统管理,确保资料清晰、完整、易于检索。 第 四十 条 档案台帐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客观证据。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驾驶员职责 第四十 一 条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 运输 规则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第四十二 条 服从管理,认真执行运输作业计划,按时正点并按规定运营线路运行,不 超载 、不乱停乱放 、禁止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四十三 条 确保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良好,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出车前、途中、收车后 ),检查内容详见附表一。 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严禁擅自变更车辆装载设施设备。 保持车容整洁。 第四十 四 条 不得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不得私自代班、交换车辆。 第 四十五 条 主动接受车辆技术检查。 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第 四十六 条 按相关规定 及时向车队、调度报到,做好发 车 准备工作。 第 四十七 条 维护 车辆及物资的 安全。 遇违法行为或非常情况应及时报警或处置。 第 四十八 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二节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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