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课件内容摘要:

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 ,优化资产结构; ,从严控制。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 购置。 (二)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政 事业 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 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事业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事业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 资产使用 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的 使用 是指行政 事业 单位 对本单位 国有资产 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行政 事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一) 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具体管理包括以下 方面: 1. 行政 事业 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事业 单位 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尤其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3. 行政单位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行政 事业 单位 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单位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成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资产 使用 应加强收益管理。 ( 1) 行政单位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 资产处置 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 事业 单位 对其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 进行 产权 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 : 无偿 调拨(划 转 ) 、 对外捐赠、 出售、 转让、 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 事业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的其他情形。 行政 事业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的主要程序: 申报 —— 审批 —— 评估 —— 处置 —— 备案 五、 资产评估 (一) 行政 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事业 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的其他情形。 (二) 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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