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内容摘要:

活动时间六个月以上,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 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时限、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内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改变名称超过十二个月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15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七、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期 3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期 30日以 上 3个月以内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超期 3个月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八、第二十六条第 (五 )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处不相同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不相同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处不相同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三处以上不相同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九、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 的企业名称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 30日以内,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 30日以上 60日以下,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 60日以上 90日以下,或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 至三万元的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 90日以上,或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行政处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三十、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标准第九条第(一)项执行。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标准第二十 一条执行。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 30日以上不满 60 日的,罚款 1000元;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 60日以上不满 90 日的,罚款 1000— 2020元;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 90日以上的,罚款 2020— 3000元。 三十一、第二十条: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种的,处以 1— 2万元罚款; 提交虚假证明文 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种的,处以 2— 3万元罚款;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种以上的,处以 3— 5万元罚款。 (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一种,处以 1万元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二种,处以 12万元罚款; 17 隐瞒真实情况三种以上的,处以 23万元罚款。 (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一种,处以 1000元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 二种,处以 1000— 2020元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三种以上的,处以 2020— 3000元罚款。 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二、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 元以上 三千元 以下 罚款; (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 三千 元以上 罚款。 三十三、第三 十六条: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他手段取得登记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文件虚假的,处 一千 元以上 二千元 以下 罚款; 二个文件虚假的,处 二千 元以上 三千元 以下 罚款; 三个以上文件虚假的,处 三千 元以上 四千元 以下 罚款。 采取其他手段取得登记的,处 四千元 以上 罚款。 三十四、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处 一千 元以 上 一千五百元 以下 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六个月以上,处 一千五百元 以上 罚款; 三十五、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 18 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0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 30日的,处一千 元以上 罚款。 三十六、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0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超过 30日的, 处一千 元以上 罚款。 三十七、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六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十二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情节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三十八、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 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两项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三十九、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9 四十、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改正期限 10 日以内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超过改正期限 10 日以上 30日以下的,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的罚款; 超期改正期限 30 日以上的,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十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未获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 罚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十三、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营业 执照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 第六节 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四十四、 第三十六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万元以下的,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经营额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的罚款; 经营额 50万元以上的,处以 3万以下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十五、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文件一件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文件二件以上的,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造成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四十六、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202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期 10日的,处以 2020元至 3000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 20日的,处以 3000元至 1万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 30日的,处以 1万至 2万元的罚款。 四十七、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2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期 10日的,处以 2020元至 3000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 20日的,处以 3000元至 5000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 30日的,处以 5000元至 1万元的罚款。 四十八、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 30日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 60日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 90日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四 十九、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一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二种,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三种以上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五十、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10日的,处以 1000元至 2020元的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20日的,处以 2020元至 3000元的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30日的,处以 3000元至 5000元的罚款。 五十一、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202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10日的,处以 2020元至 3000元的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20日的,处以 3000元至 5000元的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限期 30日的,处以 5000元至 1万元的罚款。 第七节 违反个 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十二、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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