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bot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 3) 工程 安全 报告: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 ( 4) 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造(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如发生工期 可 以 顺延的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对建设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在任何时候,如果建设工程不能达到预定的进度日期,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 1) 预计延误情况; ( 2) 预计延误原因; ( 3) 延误时间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 4) 承包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承包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承包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 7 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监督和检查 发包方或其指定机构( 监理公司)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查。 所有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但如果上述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工程或所用的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则上述监督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且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并重建符合标准的工程,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承包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并应对由此造成的延误负责。 发包方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将进行检查,承包方应当提供 进入场地的便利条件,以及协助发包方并按发包方的合理要求提供设备,以利于发包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发包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当有计划、按顺序、及时地进行,并不得妨碍建设工程的进展。 义务的不予免除 发包方未监督、检查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义务。 第 8 条 调试和验收 调试和验收程序 双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试和验收,以确认项目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及法律和法规。 项目验收由发包方按有关规定组 织, 承包方 参加并 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检验、试验和验收 承包方按规定和所有适用的标准规范进行全部工厂试验,并通过试验确保所提供设备和材料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发包方有权派代表到任何试验场所观察试验,但发包方现场观察试验并不能使承包方免除本合同约束。 验收试验结束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报告中签字。 脱硫岛安装完毕后,承包方负责调试,解决调试中出现的问题。 在脱硫岛稳定运行 168小时后,双方签署确认进入 运营 期。 在 168小时后三个月内,承包方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发包方对脱硫装置进行性能试验( 费用由发包方 承担 ),提供的试验报告 须 证 明脱硫岛达到本合同《 技术协议书 》所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并且能够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最终验收证书不能视为承包方对脱硫岛中存在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 验收争议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 因 验收结果产生争议,应依据第 十 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8 第 9 条 竣工延误 竣工延误 发包方导致的延误 : 如果由于发包方的行为或不 作 为、故意或疏忽但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而违背了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建设工程的竣工延误 ,发包方同意延误的工期顺延 ;延期超过 2个月, 发包方应参照投标 时 承包方 利润和财务费用协商补偿。 超过 18个月,则双方可参本合同第六章、第 15条第 5款“法律文件的变化”约定的方式解决。 承包方导致的延误 : 如果由于承包方的行为或不 作 为、故意或疏忽,但不是由于发包方的 原因 或不可抗力所致,承包方未能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脱硫设施 的建设调试 投运 ,发包方有权自预期完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期止按每天向承包方收取 万元人民 币的违约金, 但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时除外。 第 10条 界限划分 承包方 建设、运营的脱硫设施,与 发包方 建设的发电工程的界限,见本 合同 附件 一 《 技术协议书 》。 总体界限划分 根据上述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在 承包方 实施脱硫 运营 的界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均由 承包方负责 : ( 1) 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 2) 脱硫设施的设计、 监造、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调试; ( 3) 脱硫设施的融资、投资。 9 第三章 技术保障参数 第 11 条 项目技术保障参数 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书》 10 第四章 运营 第 12 条 运营 与维护 : 与 主 机组运营期限相同。 :脱硫系统运行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及施工(调试) 期用水、用电价格 水 、 电 、汽、 通讯 价格 ( 1) 承包方 安装由计量部门认可的用电、用水、 用 汽 计量装置,如实计量用电量、用水量 、用汽量。 ( 2) 脱硫岛用水量不超 过 ( 保证值 吨 /两 台 .小时 机组利用小时数) ,运营 水工业水 按 元 /吨 、高含盐废水 发包方免费提供 ;超过保证值 的 部分水量,运营水费按给定水价的 发包方 ; ( 3) 脱硫岛用电量不超过 ( 保证值 度 /两 台 .小时 机组利用小时数) ,运营电费按上网标杆电价结算;超过保证值 的 部分电量,运营电费按上网标杆电价的 付给 发包方 ; ( 4) 脱硫岛用通讯费用由 承包方 直接支付 当地 通讯公司。 ( 5)脱硫岛生产用汽由 发包方 提供,价格参照当地供热价格结算,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供暖用汽由 发包方 免费提供。 、调试用电价格如下: ( 1) 施工 用水由 发包方 提供接口, 承包方 装表计量,单价为 元 /吨。 施工用水费由 承包方 在结算时直接缴送 发包方 指定的管理部门。 ( 2) 施工、调试用电由 发包方 提供接口, 承包方 装表计量,单价为 元 /kWh。 施工用电费由 承包方 在结算时直接缴送 发包方 指定的管理部门。 脱硫服务费及水、电费的结算及支付 承包方 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基建成本价格及运营期内发生的石灰石、人工等运营成本价格发生变化时均不予调整。 发包方 从电厂项目开始 发电 之日起,开始计算运营期 ,并逐月按 上网电量 *脱硫服务费单价 = 元人民币 向 承包方 支付脱硫服务费。 ( 1)月度脱硫服务费结算 =当月 上网电量 脱硫服务费单价 备注: ,如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调整脱硫电价, 则 脱硫服务费单价 依据脱硫电价调整政策进行调整,由承包 方全额享受。 电网实际 结算脱硫服务费单价低于脱硫服务费单价的部分,按电网实际 结算 扣减部分 从 承包方 获得的脱硫服务费中扣减。 ,发包方按照 当月 上网电量 脱硫服务 11 费单价 支付 给承包方。 两台 发电机组年 平均 上网电量 小于 小时, 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补偿办法双方另行协商。 ( 2)月度水、电费结算 =当月水、电耗用量水、电单价。 ( 3)由 承包方 造成的罚款及费用由 发包方 先垫付,在支付脱硫服务费时,将相关票据转交 承包方 ,并在付款时扣减垫付款项。 ( 4)每月底,双方各自确认自己应享有的收入和应承担成本费用,并做相关的账务处理(收取的收入与应支付的费用不做抵消后入账)。 ( 5) 发包方 收到电网支付的脱硫电价后一周内向 承包方 支付相应的脱硫服务费,同时从中扣减应由 承包方 承担的相关费用。 、 SO2排污费由 发包方 支付,其余由 承包方 原因造成的所有罚款及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 1)属 承包方 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基建成本价格及运营期内发生的石灰石、人工等运营成本。 ( 2)烟尘、 SO2排污费、废水、脱硫岛不正常运行造成 的所有罚款及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 3) 脱硫岛不正常运行导致机组非停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 每天向 发包方 支付 万元。 ( 4)因脱硫系统问题导致 电网实际结算脱硫服务费单价低于脱硫服务费单价的部分,按电网实际结算电量及结算方式从服务商获得的脱硫服务费中扣减。 本项目的 BOT模式的脱硫服务费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 承包方 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 (含利润、税金 )。 设备购置费 (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 用于 本项目项目的所有设备 (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运杂费 (包括大件运输措施费 )、税费 (包括进口设备 /部件 )等。 调试费用 ( 1) 分部试运行费 (含单体调试 ); ( 2) 整套启动试运行费 (含调试期间所需的全部各种化学用品及吸收剂购置费、水、电费等 )。 其他费用 ( 1) 项目管理费; ( 2) 设计费 (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4) 竣工文件、竣工图纸编制费; ( 5) 技术服务费 (包括设计联络会、技术培训、施工文件审 核等 ); ( 6) 国外技术担保费; 12 ( 7) 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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