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冷水机组采购合同内容摘要:

于 7个 日历天 向甲方提供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运作所需要的所有内容的技术文件 (含电子文档 )一式六套 ; 如为进口货物时, 乙方 还需提交中文版。 同时,乙方还须提供 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各一套。 5 甲方完全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指导所进行的任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 /或设备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未提供合同 规定的技术文件,甲方可以 延 迟付款,直至 乙 方补齐有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 包装及运输 包装和运输 (1) 货物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 乙方 负责。 同时,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且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 (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 )和工程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以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抵达甲方现场指定地点。 (2) 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货物运输准备,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确定,货物的包装、清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 地点,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在 产品价格 中。 (3)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4) 每一个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做出标记。 标记内容包括:箱(件 )号、毛重、尺码 (长 宽 高用 mm表示 )、净重 (kg)、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合同编号以及 “勿近潮湿”、“小心轻放”、“此边向上”等 字样,以及其它运输标志,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装运单证 以 下运输单证原件在交货同时交给 甲 方,其单证副本 (或复印件 )则应在交货前三天交给买方: (1) 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 名称 、装运标志、 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2) 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3) 如为 进口部件 时,还 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关税完税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 装运通知 (1) 乙方应提前三 天 通知甲方具体的到货时间。 (2) 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后 24 小时内 ,将装运详情资料包括提单、发票复印件传真告知甲方。 如 为进口设备时,海关 报关 单据及 提 货 单原件由乙方持有,复印件报甲方。 (3)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甲方现场的交通情况和现场所在地政府关于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 )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 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第八条 货物的风险转移和保险 货物交付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 (按货物总价的 110%价值投保 )和派往 甲 方进行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由 乙 方负责 ,且相应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在 货物 现场组装及调试正常运行 且通过甲方 验收合格 之前 ,货物的风险由 乙 方承担 ,且相应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 经甲方 验收合格 后,风险由 甲方 负责。 6 第九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计划全部货物现场交货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现场组装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调试日期: 年 月 日;计划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对上述日期作相应调整,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但甲方须 提前 15 个日历天 (相对于上述需要调整的日期 )以 书面方式 将调整后的具体日期 通知乙方。 乙方 按甲方“订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 (注:在签订合同 时 按 工程 所在 地 填写 )。 乙方须根据甲方安排的工期完成所有设备的现场组装、调试、负荷试运行、验收交付甲方使用。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按 甲方“订货通知” 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 乙方提前交货的,乙方 承担约定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乙方接受甲方对交货期调整、暂停交货、恢复交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 15 日 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 及加盖甲方法人企业公章 的书面通知, 乙方 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即按通知内容执行, 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 与质保期 验收 产品的 到 货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共分为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组装与调试验收、负荷运行验收。 验收程序 (1) 出厂 检验 ① .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附有性 能测试报告 (包括部分负荷工况点性能参数及性能曲线 )。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与订货要求生产完毕,至少应在产品出厂前的 7 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出厂前的验收。 ② .甲方收到通知后 3 日 内书面答复乙方是否到厂验收。 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到厂检验测试,并有权任意抽选一台送 甲方 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技术参数的检测。 ③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检测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符合要求的,所有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并且,甲方有权对以往已经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乙方供货安装的机组进行同样的检测工作,如 果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检测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符合要求的,所有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④ .无论 甲方是 否到厂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3 日 内 书面答复乙方,过期视为放弃到厂验收,乙方可按约定时间运货到指定地点。 (2) 到货 验收 ①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通知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 及 核对。 ② .在开箱验收时, 如发现缺少、损坏部件,乙方须及时补齐,如因此造成工期拖延,甲方有权按延期交货索赔。 7 (3)调试 验收 及负荷验收 ① .现场组装完成后,乙方确认已具备调试运行验收时,提前 24小时通知甲方参与调试运行验收。 如调试运行正常、设备运行参数无误后,各方签署调试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② .甲方将设备荷载与设备连接后,确认设备荷载已具备运行验收时,提前 24小时通知乙方参与负荷运行验收 ,并由甲方通知工程所在地技术质监部门参与。 若设备负荷运行正常,设备运行参数无误后,各方 签署负荷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③ .如果在 调试验收、负荷验收中 产生 设备运行状态、技术参数等 纠纷 时 ,由 工程所在地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 检验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质保 (1) 质保期为 负荷运行验收合格及移交证书 (以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 )签发日起 2 年 , 负荷运行验收合格及 移交证书须经甲 方 共同签署。 (2) 在质保期内 ,乙 方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 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 乙 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 乙 方负责。 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后 甲方及乙方 确认能正常使用时起计。 (3) 在质保期 内 , 无论 是否 对维修责任有异议, 乙方均须在到场后 3 个 小时内 (针对无需换部件或更换小部件的小故障 )或到场后 24小时内 (针对需换大部件的大故障 )维修完毕;如有异议时,乙方可在维修完毕后 5日内向 工程所在地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复检要求,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 如 质监部门签发的 复检文件证明为甲方责任时,甲方将按乙方成本价支付相应费用 ;否则,由 乙方负责。 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维修完毕,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因此所发生的全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按该维修费用 的 20%向甲 方支付管理费;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 乙方的 款 项中 扣除维修费用及管理费;不足以全部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 在 质保 期内 , 因 甲方 的 用户 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 甲 方承担, 乙 方提供有偿服务。 (6) 在质保期内,乙方至少 每月 1次派 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7) 如 甲 方要求, 乙 方应按优惠价格与 甲 方签订质保期后的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8) 乙 方 应 在 市范围内 设立本设备的常驻维修机构,处理所有维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 24小时内提供的, 乙 方在接到报修通知 后 3个 小时 内赶到现场, 乙 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必须连续进行工作,直至故障排 除。 如 乙 方不能按时到达, 甲 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负责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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