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试题库内容摘要:
定。 3. 某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实业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稽查局于 2020 年 2 月 5 日依法冻结了该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 稽查局在 2 月 20 日对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在 2 月 25 日收到了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在 2 月 28 日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税务稽查报告》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应统一采用规范的“同意”两字作为审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点”一栏,填写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地址。 ( ) 五、案例分析(共 3 题,第一题 10 分,第二题 15 分,第三题 15 分) (一) (地税) 2020 年 8 月 25 日, A 县地 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 2020 年 6 月起到 B 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理劳务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举报后, A 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 因刘某经营地在 B 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 2020 年 9 月 3 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 B 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 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 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537930 元,应加收滞纳金 592635 元。 2020 年 9 月 7 日,调查组以 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 B 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 2020 年 9 月 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9 月 8 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 18 A 县。 2020 年 10 月 15 日, A 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537930 元,并处以 1 倍的罚款,刘某仍未缴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A 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年 12 月 20 日查封了刘某在 A 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 2020 年 12 月 25 日,刘某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请你就此案,指出 A 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 国 税) 某县国税局 2020 年 4 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 5 月 10 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 5 月 20 日下达《税务 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 3 倍的罚款。 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 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 5 月 28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 6 月 2 日裁定不予受理。 (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为什么。 (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 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二)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 XX 机械厂(该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稽查对象。 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 2020 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方、李力、张正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方任检查组长。 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 月 3 日,检查组开始实 施税务检查。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 19 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 2020 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 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询问调查由王方、李力负责实施,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方负责提问,李力记录。 询问结束后,李力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力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正持市国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正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 经查:该公司 2020 年 10 月为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一批配件,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计算少缴增值税 50000 元(该公司 2020 年申报增值税 300000 元,企业所得税 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 30000 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国税局局长批 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国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方、张正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产成品,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 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 20 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7 月 15 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 50000 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5000 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 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 7 月 30 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 7 月 31 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 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 8 月 3 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稽查局决定在 8 月 22 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方主持听证会,于 8 月 20 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 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 月 23 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 10 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 月 24 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 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 月 3 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国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9 月10 日,拍卖结束,稽查局 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 9月 15 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 月 16 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 月 25 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 9 月 30 日将 21 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 10 月 20 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 月 22 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三) 2020 年 9 月 5 日,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到 A 商业企业实施增值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 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 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 B 公司。 应收账款 B 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 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 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 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 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 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 B 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5年 9 月 15 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 万元、罚款 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9 月 18 日 A 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 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 15 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分局证据不充分。 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 15 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如是借款, 22 请 A 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 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 听证结束,稽查局因 A 公司未能提供 15 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 9 月 25 日作出了补税 万元、罚款 倍的处理决定。 9 月 30 日, A 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 A 公司调查, A 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 B公司所在地调 查时, B 公司已经注销。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复议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23 《税务稽查管理》考试卷( 三 )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题,每小题 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正确答案,共 20 分 ) ( ) 2.按照涉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 ),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A.重大偷 税、骗税案件 B.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 C.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D.发票违法案件 税务稽查的 B 类案源有( )。 A.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大有违法行为的案源 B.发生临时经营涉税案件 C.协查系统产生的协查涉税案件 D.举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源 4.《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 ),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B.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C.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法规 D.税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 5.。税务稽查管理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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