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 物业 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 物业 使 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 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 对小区内所 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12 (五) 接受 甲方、 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 的监督,定期向 甲方、 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 全体 业主 通 告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 事项, 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 (六)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 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八 ) 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 按照 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落实小区安防力量, 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 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 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 物业管理区域 的物业服13 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二)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 物业 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 三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 四 )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 交 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 五 ) 业主、物业使用 人违 反 管理 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 告 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 六 )。 第二十 一 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 服务事项和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甲方 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 二 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做好 公共区域的 安全防范和 秩序维护 ,造成业主、 物业 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乙方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 二)。 第二十 三 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 有权拒绝支付。 14 第 二 十 四 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 物业 使用人。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当在合同终止三十日 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与甲方或全体业主依法 选聘新 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第 二 十 五 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 二 十 八 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5 第 二 十 九 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 、乙双方各执 份, 并由 物业服务企业持 一份样本向 物业所在地的区 ( 县、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 5 日内,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备案情况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 30天。 第三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 及时处理。 第三十 一 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 (一) 向 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二 条 本合同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 三 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 三 十 四 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相关资料 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 时完整地移交给 甲方 ,并按照《 福建省 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第 三 十 五 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物业构成明细 二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 、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六 、 公共绿化的维护 七、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 八、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九、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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