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标准化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写《企业标准征求意见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厂长(三总师)决定,按主管厂长(三总师)的决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标准的生效和废除 技术标准最后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确定发布和实施时间,实施时间为生效时间。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最后由厂长签字批准,并确定发布和实施时间,实施时间为生效时间。 新标准生效后,老标准自行废止。 除档案室、标准主管科室保留一套资料外,其他有关单位应负责将旧标准销毁。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发放和存档。 4 企业标准由档案室负责存档,一式两份。 技术标准的发放由生技科决定标准发放单位和数量。 管理标准的发放由经管科决定标准的发放单位和数量。 工作标准由经管科、劳资科共同研究,决定发放单位和数量。 第八条 企业标准的贯彻 企业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认真贯彻。 从实施日期起,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按标准管理,不合格材料不使用,不合格零件不装配,检修不合格不交工。 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但在修改前仍按原标准执 行。 由于特殊情况,贯彻执行企业标准有困难者,应有详细书面报告,阐述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措施。 技术标准需经生技科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暂缓执行。 工作标准、管理标准须经经管科同意,厂长批准后,方可暂缓执行。 第三章 企业标准管理程序 第十条 每年元月份,标准化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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