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机设备或同型号设备批量采购合同预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生产性设备、材料等物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进口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 6.国家法律以及 集团 规定其它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 二 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 集团 所属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1.在第二十 一 条规定限额以下,单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资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 2.经 集团 授权的其它物资采购。 其余物资也须比价采购,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 二 条 对于电力生产和基建工程中所需要的应急抢修物资, 各单位 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后报告 集团。 第二十 三 条 集团 及所属单位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必须严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集团 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招标、评标、定标相互独立的原则,即物资部门负责组织招标,相关专业人员独立进行评标,最后由决策机构审定。 集团 及 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 四 条 严格对投标人的资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 投标人及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委正式发文通知推荐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及产品。 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有“ 3C”认证标志。 第二十 五 条 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安全可靠,防止伪劣产品流入系统, 集团 建立对供应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 集团 组织物资招标采购时,优先推荐产品质量好、信誉高、有履约能力的厂商投标。 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的配件采购,原则上从原设备制造厂解决。 第 二十 六 条 通过招标程序选定预中标人,合同谈判成功后发中标通知书,然后由订货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 二十七 条 订货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集团 有关规定执行,在经过财务、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审查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 二十八 条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订货单位应保留合同文本三份以上,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 二十九 条 物资采购合 同签订生效后,订货单位要及时派员对所订物资进行监造、催交。 集团 负责招标采购的物资,由 集团 物资贸易公司 组织统一进行监造和催交; 集团 所属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各所属单位进行监造和催交。 负责监造和催交的、人员,要详细记录监造、检验情况,并索要全部技术和相关资料存档;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按期交货。 第 三十 条 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执行 集团 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运输和接货 第三十 一 条 订货单位要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中的问题,重大问题须上报 集团。 第三十 二 条 进口设备 、材料等物资到货之前,订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接运方案,办理通关手续,做好接运工作。 第三十 三 条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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