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中心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定期依据盘点表对各单位库存进行抽查,同时根据各供应站和回收站的报表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核对。 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中心核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凡盘点并调查属于各库站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亏损的,要严格追究保管及库站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所产生的损失,要视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待岗培训、调整岗位或退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百〇二条 每批次物资 处置完毕后由物资供应中心形成报告向公司汇报。 内容包括: 1. 买方的履约 情况、合理组织提货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等事项。 2. 招标(或交易中心)竞价效果、是否完全按照委托进行组织拍卖等情况。 3. 对本次制定的处置方案进行总结、评审。 第一百〇三条 物资供应中心根据总结汇报后的公司意见,支付或扣除保证金。 第一百〇四条 每批次物资处置完毕后由废旧物资管理站收集各种与拍卖相关的文件(包括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批复文件、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纪要等)、询价单、价格审定明细(或评估报告、对外调剂部评测表)、处置方案汇报文件、买受人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提货确认单、退还质保金审批表等,事后评价资料需装订成册,按次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十章 包装物及仓储设备器具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 各库站要加强包装物管理,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第一百〇六条 进口物资包装物在库区单独存放隔离管理,必须经商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处理,不合格进口包装物必须按商检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〇七条 各库站应对仓储设备器具进行登记、建帐。 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等规程。 要提高设备利用率,避免超负荷运转。 第一百〇八条 要加强设备的例行保养、预防性检修、定期检修工作。 达到“齐备、润滑、清洁、安全”四项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和校验,消除隐患,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仓库消防安全 第一百〇九条 各库站要认真宣传、贯 彻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消防条例及有关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第一百一十条 各库站要建立健全仓库消防、防火档案,并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仓库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明确责任人,灭火器要标注购入、维修、换药时间。 消防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更不能丢失损坏,要勤查、勤维护,如发现漏气、漏液,压力达不到标准应及时更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库区必须有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各种禁止标识。 各种消防设施器具,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库内消防 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库区。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库区要进行检查,所有入库人员都严禁将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库区内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及杂草、脏物应及时清除,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和沾油工作物、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安全地点,及时分类、妥善保管、集中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自查应制度化、经常化,做好“三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用火、用电必须报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加强供电线路的管理,室内布线、保险装置必须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要求,不乱拉、乱接电缆,对多年老化线路、绝缘不良等要 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开关不准有明火,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装置,应按规定容量购置保险,严禁避开保险两线直钩。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措施,应使用防爆设备和装置。 易燃、易爆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凡可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安装前导除静电设施装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易燃、易爆物仓库的通风清尘等措施,使其不致达到燃烧、爆炸的浓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库区内要严禁烟火。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或倒置,不准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 不准穿戴钉子鞋、不准穿静电衣服和携带火种进库。 第一百一十九条 禁止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严禁将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混存在一起。 第一百二十条 油脂库、加油站和火工库安装的避雷接地装置,应定期测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章 物资防盗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物资供应中心物资防盗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中心主任 常务副组长:中心分管仓储业务副主任 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库站主任(站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审核物资防盗管理办法,指导督查中心各库站防盗管理工作,负责物资被盗案件的处理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仓储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仓储管理部经理兼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物资财产防盗管理办法,对物资防盗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各库站物资防盗管理工作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考核;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物资被盗案件的侦破。 第一百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审核各库站制定物资防盗管理办法、管理职责和考核办法;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库站的物资防盗管理情况及责任落实的检查考核;检查库站是否按照物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物资被盗事件负责牵头调查,形成报告(含处理意见),汇报中心领导小组;发现账务与 实物不相符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库站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同时,不定期的对防盗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好物资被盗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心经营部牵头负责组织各库站开展年度、半年度资产清查和盘点;仓管部牵头负责组织各库站开展年度、半年度库存物资清查和盘点;各库站除开展中心组织的盘点外,要开展库存物资的永续盘点;各库要定期对物资的领取、使用、库存数量进行抽查核对,发现账、物不符,要及时进行处理;要维护库房及场区的安保防范设施,确保物资存放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从人防、犬防和技防,包括设施防盗要求出 发,中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配备、设施配置、资金的支持和具体事项落实,各库站负责责任范围内“四防”的最终完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库站保卫人员负责对运输物资进出库区车辆执行一车一杆严格检查,确保实际进出物资与出门证登记相符;对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要制定详实的值班人员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因生产接续需过夜的物资要重点看护,小型贵重物资必须及时存入库房,妥善保管;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物资盗窃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和防范物资盗窃行为;对检查、巡逻等值班运行情况要形成报告,每周上报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库站要严格执行公司及中心各类物资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 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类物资管理责任。 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类物资防盗管理制度及措施,明确管理职责、奖惩及考核办法等,加强物资防盗管理。 发生被盗案件时,库站要在第一时间报所在地保卫部门、中心领导小组及当地公安和保险公司,并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同时报经营部,由经营部负责被盗物资的赔付落实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每发生一起物资被盗事件,视情况对库站集体按照被盗物资原值的 10%进行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每发生一起物资盗窃事件,视情况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和直接责任人,做如下处罚: 一、被盗物资原值在 1 万元以下的,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 任(副站长)分别处以 300元、 2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300 元罚款。 二、被盗物资原值在 15 万元之间的,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分别处以 500元、 3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 元罚款。 三、被盗物资原值在 510 万元之间的,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分别处以 1000 元、 5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罚款。 四、被盗物资原值在 10 万 20 万元之间的,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分别处以 2020 元、 10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2020 元罚款。 五、被盗物资原值在 20 万元以 上的,根据被盗物资原值的大小,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分别处以 30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3000元以上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六、对于中心领导的经济处罚,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对于中心职能部门的经济处罚,视情节比照库站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盗窃物资的人员,做如下处置: 一、盗窃者是单位正式员工的,处以所盗物资原值双倍的罚款。 盗窃物资 2 次以上的,除处以所盗物资原值双倍的处罚外,报人力资源部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盗窃者是劳务工的,一律解除聘用,并对所盗物资按原值全额赔偿,盗窃者未赔 偿或未全额赔偿的,从责任库站绩效中扣除。 三、盗窃者是外委单位人员的,责令外委单位解除聘用,并对外委单位处以被盗物资原值双倍的罚款。 四、盗窃者盗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物资流失的库站,按流失物资的原值的 10%予以处罚,对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和直接责任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营部和仓管部等部门对各库站的设施和库存物资管理情况检查不严,考核不到位,造成各库库站存物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的,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驻中心保卫科等保卫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检查或巡查,造成物资丢失的,每发生一起,对所属服务点保卫科按照被服务库站物资丢失罚款的 10%进行处罚;对保卫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分别比照对所服务库站物资丢失的库站负责人及副主任(副站长)和直接责任人罚款进行处罚;丢失物资原值较大,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心党政办等部门负责对驻中心保卫科等保卫部门专业化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库站第一负责人对本库站机电设备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机电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库站必须明确库站 负责人分管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仓储管理部备案),设备实行包机制,机电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各库站要制定各台设备的日检、月检和年检项目,检修时间要得到保证。 定期检修、设备大项修情况要记入设备档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备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事故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仓储管理部及各库站要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做 到帐、卡、物相一致,主要设备要有各自的设备履历簿,详细登记设备使用情况,要及时根据本库站设备实际在用情况绘制设备布置图,并将以上内容全部录入在各库站的计算机管理档案中,以便阅览和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设备台帐由库站负责人每年与中心经营部总台帐核对二次,对于盘亏设备要认真进行核查,仍然没有结果的,使用库站要按该设备的原值照价赔偿,并追究该库站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物资供应中心在籍资产统一编号由经营部负责,回收在中心库房内的设备,为了加强管理,由经营部对其进行中心内特殊编号。 仓储管理部根据经营部所编的设备资产编码来确定设备粘贴 号,仓储管理部负责资产编码及设备编号的制作统一下发。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设备的领用,必须在设备领用单上先由库站负责人签字,再由仓储管理部签字、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领用。 设备调剂由库站提出申请,仓储管理部根据中心设备规划调配,设备调拨单必须在设备调拨单上先由库站负责人签字,再由仓储管理部签字、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调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回收的设备由使用库站交到仓储管理部指定仓库存放。 由仓储管理部、原使用及存放库站进行验收交接。 设备交接单上要详细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设备编号和验收等情况。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或故意损坏设备的使用库站,在承担全部维 修费用的同时,还要按照《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处罚及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中心内不使用的闲置设备,由经营部及仓储管理部负责向设备管理中心及时申请办理设备退租手续。 第十四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分类: (一) 爆炸品。物资供应中心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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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效控制之中; B)风险 控制策划一般应明确:风险种类,控制措施,支持方式,是否监测等信息。 其中,风险种类包括不可承受风险、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控制措施一般包括目标管理和运行控制等。 评审与更新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策划应定期更新。 当活动、产品和服务、法律法规、相关方要求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目标管理方案完成后,应针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以及管理方案评审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