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物业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库存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物业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第 201 号科目 短期借款(公司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公司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 203 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收管理费、应付水电费。 二、收到业主预交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水电费通知单时属于公用水电费部分,借记“物业管理成本”,应向业主收取的部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水电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 209 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 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收取的各种押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 211 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物业管理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 214 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成本”等科目,借记本科 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第 221 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印花税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计算出的车船使用费,借记“物 业管理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算出的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增值税主要是代收水电费。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比较简单,月末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提增值税时,借记“物业管理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子目下,设“进项税”、“销项税”“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 根据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价款和税金,按管理处水电主管人员提供的当 期水电用途,属大厦公用水电费和管理处自用水电费的价款和税金,借记“物业管理成本”科目;属应向大厦业主收取的水电费,其价款借记“其他应付款 水电费核算”科目,税金借记“应交税金 增值税 进项税”科目;按价税总计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根据当期应向业主收取的水电费价税总额借记“应收帐款 应收水电费”科目;按照销项税计算公式:销项税 =[水电费价税总额 /( 1+增值税率) ]*增值 税率,其结果贷记“应交税金 增值税 销项税”;按水电费价款额计算公式:价款额 =价税总额 销项税,计算结果贷记“其他应付款 水电费核算”。 按销项税、进项税差额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 增值税 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 223 号科目 应付利润(公司用) 一、本科目核算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计算出的应付利润,借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 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支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 229 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暂不使用)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等。 本公司系外资企业不交纳教育费附加,故暂不使用本科目。 二、企业计算出的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 231 号 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等。 二、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物业管理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 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 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 241 号科目 长期借款(公司用) 一、本科目核算借入的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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