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工程节能服务格式合同讨论-副本内容摘要:

乙方必 须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乙方应 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施工操作 9 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乙方应 按照 设计 文件 、施工标准 的规定 和合同 约定 ,对 其承担的 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材料、 部件 进行 检查、 检验 、检测和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 不合格 的设备、 材料、 部件,因 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乙方 负责。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 应 按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对经营的设施、设备进行 操作 、 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确保经营项目安全运行。 乙方 在 效益分享期 内, 应严格遵守《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10 月 10 日起至次年 4 月 10 日止。 因 乙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 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五的 违约金。 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 乙方 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 要保证用 户 正常的用热 用冷 参数。 由于 乙方 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 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 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乙方 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 、停气 造成供热中断 或供气压力不足 的;( 4)热力 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 (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 乙方 从事 本项目 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乙方 本项目的 经营活动 接受地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 监督管理部门 、消防部门 以及 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工商 、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 的 监督管理。 社会公众对其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10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 并妥善保管,效益分享期限届满 后, 向 甲 方 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单位 提供上述记录。 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单位的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 在 EPC 合同结束后 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乙方 可以质押建成投产项目的设备所有权和运营权, 但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本 项目的运营权 , (所有权。 ) 不得擅自处置 本 项目 经营设施、设备 ;不得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不得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经营权证。 对新增用热人, 乙方 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 和热计量 系统 进行检查验收。 燃气锅炉供暖 系统的负荷已达到极限或 用热人采暖系统 和热 计量系统不合格时 ,乙方有 权 予以 拒绝。 除本协定中已规定的以外, 乙方不得 擅自 向 新增 用户 再 收取设施、设备投资补偿等费用。 属 乙方 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 不 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 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乙方 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 违规 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8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 乙方 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5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检查和返工。 乙方 随时接受甲方、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 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甲方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乙方 必须 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甲方 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甲方 的验收结果。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当项目 工程具备 覆 盖、掩盖条 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时 ,乙方 应 在 自检合格后 、 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 ,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书面 通知 应 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 11 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 负责 准备验收记录 文件。 如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 验收不合格,乙方 应 在限定时间内修改 并 重新 组织 验收。 试 运行。 乙方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 运行 条件 时,由 乙方组织试 运行 ,并在试 运行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 运行 内容、时间地点。 甲方 必须 为试 运行 提供必要条件。 由 乙方准备试 运行 记录。 试 运行 通过,甲方代表在试 运行 记录上签字。 无负荷试 运行 费用 由乙 方承担。 供热 末端系统 具备联动 有 负荷试 运行 条件 时 , 由 甲方组织试 运行 ,并在试 运行 48 小时前通知乙方 , 通知包括试 运行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 乙方 必须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有 负荷试 运行 费用 由甲 方承担。 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试 运行 通过,双方在试 运行 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分项分部工程 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 实施 方案检查安装情况。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 , 而 甲方代表 又 不在验收记录 上 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以 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工程 施工 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 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能效测评由甲方 确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具体实施。 由乙方承担的工程 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承担 重新设计、设备 修理 、重新购置 设备 、 设备 拆除 、 重新安装 施工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由供热制冷末端系统、分户 热计量和建筑围护结构引起的问题,由 甲方 或甲方督促 对应的 建设单位 承担 整改 费用 , 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 首先 应 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 、 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的 仲裁 鉴定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 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 11. 所有权。 12 在 合同有效期满 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 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和 乙方 的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 后一个月内 后 , 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 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 5 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 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单位 时, 设备和系统应保持正常, 同时 也 应 将 设备 和系统 的技术资料 移交给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单位。 经 甲方 或 项目 建设 业主单位 和 乙方 协商确认, 双方 供热设施 末端部分 产权分界点设在 燃气锅炉 机房外 1 米 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 进行 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 ,以 保证热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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