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板块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 Ⅱ 类工具或 Ⅲ 类工具。 如果使用 Ⅰ 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 .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 Ⅲ 类工具。 如果使用 Ⅱ 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 .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 Ⅲ 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Ⅱ 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 Ⅱ 、 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 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 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 “ 有人工作,严禁合闸 ” 警告牌。 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 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 - 4- 用火等级办理用火 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 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 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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