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

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进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议事协调机构职权不清。 议事协调 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处理危机的时候都会发生。 首先是议事协调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担不够明确 ,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协调困难、管理脱节等问题。 在危机发生期间,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能力是不错的,但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它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一些基础工作。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 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同级部门协调政府的强势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并且现有的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机 构与机构之间存在着沟通不足,难以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形成统一应对能力。 公民危机意识淡薄。 第一,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在汶川地震前,即使勘测过地震云的出现,大众也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因此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悲剧发生后才真正领悟到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发前的做好预防和控制,而不是在事发后才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构,避免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群众也应树立一定防御意识。 第二,沟通与 共享信息不足。 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情况,并且信息之间也缺乏互通互联的情况,这些都影响着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的准确性,有时还出现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的情况 ,这都是造成信息分析平台建设薄弱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单行法。 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远未到位,具体操作性配套法规标准也有待完善,因为它在制定时就不是一部针对极端性突发事件的法律。 在汶川大地震中,应 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在执行政策上就具有的滞后性,同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裁定。 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面对突然爆发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仅要协调好议事机构,树立全民的危机意识,还要逐步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还要考虑到这些突发事件还带有地域性特征 ,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 然要与该事件的特点相结合,否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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