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息收入可由县级安排继续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建设,但要逐级上报省级备案,并及时录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 超过三次(除质量保证金 5 外)。 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县级扶贫、发改委、民族、林业等部门审核提出预付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 30%的项目启动资金。 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第十五条 报账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 报账程序为:先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和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经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 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对其请拨资金的有关凭据进行审核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扶贫项目工程质量,对扶贫项目预留 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6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合同书。 凡属财政扶贫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 项目建设合同书由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所有的扶贫报账业务都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 1),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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