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建设单位)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前,应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简称社保费)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 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 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对 建设单位不 缴纳 社保费 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 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招投标代理机构(盖章) 建设单位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审核单 市建管站 年 月 日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中标内容 资金来源 中标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应缴纳社保费 计划缴纳社保费 缓缴原因 建管站意见 委领导意见 附件 3: 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 甲方: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 115 号,法定代表人:袁兴安 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建设的 **工程,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 ﹝ 2020﹞ 66号文件规定,应向甲方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 **元,由于乙方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经双方认真协商,对于乙方所欠的社保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缴纳社保费 **元。 第二条 乙方所欠社保费 **元,按如下规定期限分 *次向甲方缴纳: *年 *月 *日以前,缴纳社保费 **元。 *年 *月 *日以前,缴纳社保费 **元。 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和金额,主动向甲方缴纳社保费。 乙方逾期缴纳,甲方将按应缴纳社保费的金额每日加收 ‰ 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乙方如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费义务,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费义务,双方约定核实方式是:公证处信函核实,信函以邮寄送达乙方。 乙方的通信地址: ,收件人: ,邮编:。 如乙方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和公证处,否则视为已送达、已核实,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款项缴纳完毕后失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 4: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 费办理通知单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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