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内容摘要:

肅芆 蒂虿羁 芅薄 薂袇 芄 芃螇 螃 芃 莆 薀肂 节蒈螅 羈莁薀薈 袄 莁芀螄螀羇莂薆蚆羆 薅螂肄 羅 芄 蚅羀羅莇袀袆羄葿蚃 螂 羃薁蒆肁羂芁 蚁 羇肁莃蒄袃 肀 蒆 蚀 蝿 聿 芅蒂螅聿 莇 螈肃 肈蒀薁罿 肇 薂螆 袅肆节 蕿螁膅莄螄 蚇膄蒆 薇 羆膃膆 螃袂 膃莈薆 袈膂 蒁袁 螄膁薃蚄 肃膀 芃 蒇 罿 腿莅蚂袅芈蒇 蒅螀芇膇 蚀 蚆芇 艿 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020 1 总 则 1. 0. 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因此,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 ,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 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1. 0. 3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 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 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 1. 0. 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1. 0. 5 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1. 0. 6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 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 因此,条文中采用 “ 严禁使用 ” 来确保产品质量。 1. 0. 7 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 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 0. 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为避免执行中可 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 3 供配电系统 3. 1 一般规定 3. 1. 1 为适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常用情况,本规范特规定适用于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对于一些民用建筑的规模很大,用电负荷相应增大,个别建筑物内部设有 35kV等级的变电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 3. 1. 2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3. 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 2. 1 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 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进行负荷分级。 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 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民用建筑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另外, 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3. 2. 2 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规范中难以将各类建筑中的所有用电负荷全部列出。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列入附录 A 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的相应负荷分级确定。 附录 A是根据原规范表 3. 1. 2修改补充而成。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影响全楼的 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层建筑明显提高,因此对其负荷的级别作了相应的划分。 3. 2. 3. 2. 9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3. 2. 8条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 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 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 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 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 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 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电源系统。 3. 2. 10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 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也宜选两台 (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 )。 只有当负荷较 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 6kV 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当线路自上一级配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 100%,且互为热备用。 3. 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 3. 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 第 1 款 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 3 款 长期的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 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解决。 第 4 款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电单位一般的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故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1)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 按本规范第 3. 2. 9 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2)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 3)此项规定了设置白备电源作为第一电源的条件。 第 5 款 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 提高设备利用率,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 6 款 如果供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 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 10kV 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 第 7 款 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则供电可靠性高,便于管理,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 而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低者可采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 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含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或环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 3. 3.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3. 3. 3 应 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间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 UPS 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 )。 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 EPS 应急电源 (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 )供电。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较大,但允许停电 时间为 30s 以内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这是考虑一般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 10s 左右。 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是考虑其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 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 4. 5 各种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 如果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电动机达不到额定输出功率,增加运行费用,甚至性能变劣、降低寿命。 照明器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将使照明器的寿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 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和有 合理的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电设备的电压偏差。 3. 4. 6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正确选择元器件和系统结构,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压偏差。 第 1 款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即可将供配电系统的电压调整在合理的水平上。 第 2 款 供电元器件的电压损失与阻抗成正比,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减少变压级数、增加线路截面、采用电缆供电可以减少电压损失,从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第 3 款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第 4 款 在三相四线制中,如果三相负荷分布不均 (相导体对中性导体 ),将产生零序电压 使零点移位,一相电压降低,另一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 同样,线间负荷不平衡,则引起线间电压不平衡,增大了电压偏差。 3. 4. 7 电力系统通常在 35kV 以上电压的区域变电所中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调压,大多数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能得到满足,所以通常各用电单位不必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既节省投资又减少了维护工作量,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对个别距离区域变电所过远的用电单位,如果在区域变电所采取集中调压方式后,仍不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且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 10( 6) kv 有载调压 变压器。 3. 4. 8 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甚大,例如照明闪烁,显像管图像变形,电动机转速不均匀电子设备、自控设备或某些一起工作不正常等,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 3. 4. 9 条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规定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 2 款 根据各地的通常做法,原规范规定了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用户,在线路电流不超过 30A 时,可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否则应以 220/ 380V 三相四线供 电。 考虑到目前各类用户如住宅的用电容量比以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供电也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等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已按 40A 设计。 因此将上述 30A 调整为 40A。 3. 5 负荷计算 3. 5. 2 在各类用电负荷尚不够具体或明确的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需要系数法计算较为简便实用,经过全国各地的设计单位长期和广泛应用证明,需要系数法能够满足需要,所以本规范将需要系数法作为民用建筑电气负荷计算的主要方法。 3. 5. 3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常遇到消防负荷中含有平时兼作它用的负荷,如消防排烟风机除火灾时排烟外,平时还用于通风 (有些情况下排烟和通风状态下的用电容量尚有不同 ),因此应特别注意除了在计算消防负荷时应计入其消防部分的电量以外,在计算正常情况下的用电负荷时还应计入其平时使用的用电容量。 3. 6 无功补偿 3. 6. 1 在民用建筑中通常包含大量的电力变压器、异步电动机、照明灯具等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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