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集团大宗原燃料采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产或工程、基建的急用料,可酌情处置。 第二十 条 原检科负责取样制样工作,取样制样期间,供方不允许派人长期留驻涟钢,影响公正取样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介入取制样现场。 8 第二十 一条 所 有 取 制 样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上 岗 证 后 ,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取制样当班期间不允许配戴 BP 机、手机,不 允 许 与 供 方 进 行 任 何 联 系。 第二十二条 取 制 样 实 行 一 人 操 作 一 人 监 督 制 度 ,防止只取 好 样 、 换 样 、 参 好 样 现 象 的 发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取 制 样 人 员 的 当 班 取 样 点 实 行 临时派工制 , 避 免 里 应 外 合 弄 虚 做 假 现 象 的 发 生。 第二十四条 送 品 质 部 的 化 验 样 实 行 编 密 码 制 ,不向 化 验 人 员 提 供 供 货 单 位 、 车 皮 车 号。 密 码 , 只 由 一 人编写和掌 握 , 任 何 人 不 得 过 问。 第二十 五条 某 些 项 目 合 同 有 要 求 或 公 司 有 要 求 须进 行 检 验 , 而 公 司 无 法 检 验 的 , 可 进 行 抽 查 检 验 或 委 托具有资格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 委 检 仍 需 编 密 码 送 检。 第二十 六条 检 验 结 果 由 原 检 科 审 核 , 审 核 发 现 结果 异 常 时 , 由 原 检 科 进 行 抽 检 , 并 要 求 理 化 检 验 部 门 对原 样 进 行 复 验 , 复 验 结 果 与 原 结 果 未 超 出 允 许 误 差 则 维持原 结 果 ;若 超 差 ,则 由 理 化 检 验 部 门 注 明“ 更 正 ”后 ,原检科报 更 正 结 果。 第二十 七条 结 果 经 审 核 外 报 后 , 供 方 提 出 异 议 ,经 原 检 科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 并 报 原 燃 料 公 司 主 管 经 理 同 意后 , 可 进 行 仲 裁。 若 该 批 物 资 尚 能 取 到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样品 时 , 与 供 方 共 同 取 制 样 检 验 , 以 共 同 样 结 果 作 为 最 后判 定 依 据 ; 若 该 批 物 资 不 能 取 到 具 有 代 表 性 样 时 , 则 调出 保 存 粗 样 或 经 理 化 检 验 部 门 签 字 封 存 的 试 样 共 同 化 验 9 或 委 托 具 有 仲 裁 权 威 的 第 三 者 检 验。 若 检 验 结 果 未 超 出允 许 误 差 的 范 围 , 则 维 持 原 结 果 ; 超 差 , 则 以 仲 裁 结 果进行判定。 第二十八条 所 有 粗 样 、试 样 ,必 须 经 取 制 样 人 员 、化验 部门 签 名 封 存 , 并 保 存 三 个 月。 第二十 九条 原 检 科 应 不 定 期 地 对 已 检 验 物 资 或 样品 进 行 一 般 性 抽 查 和 有 针 对 性 抽 查 , 同 时 主 动 配 合 接 受公 司 稽 查 队 的 监 督 检 验。 未 超 差 , 维 持 原 结 果 ; 超 差 ,则必须报出抽查结果,并注明“更正”,经原检科领导审核签名后 发 出 报 告 单。 第六章 责 任 与 奖 惩 第三十条 原燃料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对《大宗原燃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的严格执行负有领导责任,一般干部负有管理责任,工人负有岗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列入原燃料公司经济责任制严格加以考核执行,其中比质比价 采购,列入挂钩指标降低采购成本中重点考核;进厂物资质量检验监督列入挂钩指标实物质量中重点考核;其它各项采购管理制度列入通用指标中严格考核。 具体见每年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奖励与处 罚 ( 一 )按 月 考 核 ,在 经 济 责 任 制 中 明 确 月 度 综 合 奖 的加分与扣 分 的 具 体 办 法。 10 ( 二 ) 年 终 效 益 贡 献 奖 的 奖 励 与 处 罚。 具 体 见 “ 首长责任制 与 层 层 责 任 制 奖 励 办 法 ”。 ( 三 ) 建 立 质 量 事 故 分 级 考 核 制 度。 按 不 同 物 资 划分 出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 中 等 质 量 事 故 、 严 重 质 量 事 故 、 特大 质 量 事 故 的 不 同 质 量 事 故 标 准 , 供 货 单 位 凡 出 现 一 次一 般 性 质 量 问 题 , 停 止 供 方 发 货 一 个 月 ; 出 现 一 次 中 等质 量 问 题 ,停 止 供 方 发 货 2~ 3 个 月 ;出 现 一 次 严 重 质 量事故问题 , 终 止 与 供 方 合 同。 第三十 三条 对 弄 虚 做 假 , 里 应 外 合 , 违 反 本 “ 实施 细 则 ” 规 定 的 人 员 , 给 予 一 票 否 决 年 终 评 先 评 优 、 浮动 升 级 资 格 ; 以 权 谋 私 , 收 受 贿 赂 人 员 , 据 情 节 轻 重 报集 团 公 司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记 过 、 调 离 岗 位 、 解 聘 、 除 名等 处 分 ; 给 企 业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依 法 赔 偿 , 交 司法部门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三十 四条 在 原 燃 料 公 司 机 关 大 厅 、 原 检 科 取 制样点设立举报箱同时公布两台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五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大 宗 原 燃 料 物 资 的采购管理。 第三十 六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原 燃 料 公 司 党 政 办 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1 大宗原燃料合同管理标准 1 目的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签订原燃料合同的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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