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内容摘要:
行选课制。 - 21 - ,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备案,由院系提前安排进入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第十一条 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的跨学科公共任选课程至少应选修一门艺术或体育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课程;文科(含艺术)、理科(含体育)的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的跨学科公共任选课程必须至少选一门对方专业的课程或相关课程。 上述两类课程的学分以“文化素质任选课”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单列,如不足 4学分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免修与免听 (一)免 修 ,对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自学或其他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可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 1次选课前提出,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免修的同学,在交纳修读该课程应交学分费用后,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其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则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则应由教务处从该门课程的试题库中随机产生试卷(或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批准免修如需另选修 - 22 - 其他课程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的第 2周内办理课程的补选手续。 1学期欲免修课程,须在课程的教学开始后两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 专业限选课等课程,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课、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免修。 、“专升本”学生的该门课成绩如在 80 分(或良好)以上,也可以申请免修。 其程序为本人申请(附有效成绩证明),所在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非增刊)上发表论文与作品、出版著作,如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确认与所学课程直接相关,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同意其该门 课程免修。 该课程成绩(学分绩点)视论文质量由所在院(系、部)确定并送教务处备案。 (二)免听 ,学生应按时到堂听课;对部分学习成绩较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 ,允许其部分课程免听。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的第 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 但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 6学分。 ,学生对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不到堂听课,但必须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等 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 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 - 23 - 生的学习情况随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其考勤结果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或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听。 第十三条 补考、重修与改选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提供补考一次,成绩合格按“补考 60分”记载。 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实践性环节课程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课程重修同 样应办理选课手续。 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一学期仍在开设,则可在下学期开学的 2周之内补选,否则应按正常选课办理。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放弃补考,直接选择重修,成绩按考试成绩记载。 (三)学生对自己已修已考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重修的办法来获得更好成绩。 (四)课程的改选、重修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五)改选、重修课程可按课程免听的有关规定申请课程的免听。 (六)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改选、重修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重做等,按学校规定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辅修 为适应学生的个性差 异和不同兴趣,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力和毕业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学 - 24 - 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另一本科专业。 修满规定学分者,毕业时由教务处发给《四川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二)申请辅修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填报《四川师范大学第二辅修专业申请表》,由学生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完 备有关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辅修专业一般设 9- 15 门课程,约 24- 40 学分。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需交纳辅修专业修读费。 (四)经学校批准修读辅修专业者,对相应辅修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拥有选课权,选课权及选课原则、选课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五)申请第二辅修专业的报名人数较多时,学校可以依据学生的主修专业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六)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为教师教育专业(方向),只须随主修专业参加教育实习,其学分和学分绩点可同时记入辅修专业。 (七)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 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受到学术警告者,其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学院注销其辅修学籍,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若连续两个学期选修的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所辅修专业学院教务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经院长批准,注销其辅修学籍,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八)学生终止辅修后,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其主修专业 - 25 - 的跨学科公共任选课的应选学分。 (九)关于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有关问题按另文规定执行。 四、学籍警告与试读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丢失的学分达到获准实选应得学分(辅 修专业课程除外)二分之一者,给予学籍警告。 第十六条 累计丢失 20 学分(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并按获准实选应得学分计算)或连续受到 2次学籍警告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试读 (一) 对累计丢失 20学分或连续受到 2次学籍警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和所在院(系、部)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留校试读。 (二)试读学生应在批准试读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 试读期为1年。 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学习结束离校时依据试读学生的学习情况,办理毕业、结业或肄业等离校手续。 (三)试读学生在校期间如又出现成绩不合格记录或 有违纪行为,即终止试读资格、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最高修读年限内申请试读的资格只有1次。 五、成绩管理、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 - 26 - 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全部课程参与 GPA计算。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等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积分制或 A 、 A 、 B+、 B、 B、 C+、 C、 C、 D+、 D、 D、 E等级记分)的记分办法。 (一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80 7775 7472 7168 6764 6360 60 以下 等级记分 A A B+ B B C+ C C D E 五级记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0 (二)课程学分绩点数、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 法: 课程绩点数计算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数 =课程的学分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如下: 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 = 分之和学期(年)所修课程学相应课程的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对学期(年)课程求和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如下: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 - 27 - 累计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相应课程的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对已过各学期求和 学分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学分绩点是 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 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查以学生的平时成绩、阶段性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前课程结束时完成。 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进行;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后才能取得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形成的结构成绩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学校同 意在与我校达成互认学分协议的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学分),经两校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补考成绩按“补考 60 分”记载。 一次重修与改选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二次重修成绩要注明“重修 2”字样,依次类 - 28 - 推。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评分办法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执行。 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经校医院证明、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在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后,也可获得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标准向学生公开宣布。 学生旷课累计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 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在课程考试之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工作。 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课程考试(考查)所获 得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一般不得缓考。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如因病住院须由校医院出具住院证明)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备案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一条 被批准缓考学生的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于下一学期开学的第 2周内进行,其考试试题从学校题库中随机产生或由 - 29 - 学校指定的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另行命制,但应与正常考试难度相当,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者,可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次考试资格。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按《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院系确认,与所学专业相关但不能直接与某门课程挂钩,可给予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单列,并注明获得该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的成果名称及有关事项。 (一)在公开发行刊物(非增刊)上发表论文; (二)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教育、科技或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和科技竞赛、体育竞技和艺术类比赛(展评)获得名次; (三)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获得专利或得到实际应用已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经政府权威学术、科技部门鉴定; (四)所创作(设计)的作品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 奖励学分标准如下: - 30 - 途 径 级别 学分 备注 学术论文 权 威核心期刊 5 独立完成取得相应学分; 2人合作,依排名按 6: 4计算学分;3人合作依排名 5: 3: 2计算学分。 核心期刊 3 省级期刊公开发表 2 一般期刊公开发表 1 发明与专利 国家级 4 省级 2 作品 国家级 4 省级 2 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 4 按竞赛规定参赛人员数,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级二等奖 3 省一等奖 2 省二等奖 1 省三等奖或校级一等奖 说明:竞赛包括由国家教育部委托相关组织机构组织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 生数学。新的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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