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管理案例选粹内容摘要:

他们的合理建议。 这位老师,接受了学生提出的采用“值日班长制度”的建议,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也增强了班集体的凝聚力。 ( 4)总之,在班集体的组织和培养过程中,班主任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要把发 挥班主任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有机结合,才能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提高班集体的凝聚力,促进整个集体的进步。 在这个案例中,班主任最终把一个落后的班集体发展为一个学习成绩在全校名列前茅的好班集,就是一个很好的成功的案例。 [参考答案 ] 评价功能失调,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忽视改进、激励、发展的功能,表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学生只关心考试得了多少分,排在第几名,而很少关心考试中反映出来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过分关注活动的结果。 (如学生成绩、教师业绩、学校升学率等)忽视被评价者在活动的各个时 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忽视对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忽视对教育活动发展、变化过程的动态评价。 评价主体单一,基本上没有形成学生、教师管理者、教育专 家、家长等多主体共同积极参与,交互作用的评价模式,忽视了评价主体多源,多向的价值,尤其忽视自我评价的价值。 评价标准机械、单一,过于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学生、教师、学校的个性发展和个体间的差异性。 评价内容片面,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对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体现和忽视,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价工具和方法。 评价方法单调,过于注重传统 的纸笔测验,对体现新的评价理念的新质性评价方法不够重视。 忽视对评价结果的反映和认同,使评价的激励、调控、发展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评价对象基本处于被动地被检查,被评判的地位、自尊心、自信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评价往往持一种冷漠、应付、对立、讨厌、拒斥或者害怕,恐惧、逃避的态度,甚至出现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 2 [案例 ]绿色的启示 为了提高作业批改的反馈效果,我问同学们:大家喜欢什么颜色来批改你们的作业。 红色代表火焰和热烈, 黄色代表宝贵和权力,黑色代表刚、坚强,蓝色代表大海、 希望,绿色代表自然、生命„„同学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我们喜欢绿色。 老师,你用绿色给我们批改作业吧。 好。 就这样决定了。 那么,在作业批改中,你们喜不喜欢用打叉的符号。 最好不用。 于是,在高中三年中,我一直坚持用绿色来批改作业、改考卷。 在 批改中,我不用叉号,改用。 和批语。 绿色的批语起了不小的激励作用,同学们非常喜欢我批改的作业,学习的反馈效应很好。 同学们不仅纠错能力得到了加强,学习成绩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问题:这个案例中教师教育为什么会取得成功。 参考答案:要改变只让学生适应教育、适应教师的状况,要努力造就适合 学生成长的良好情境和氛围。 为学生服务,是教师应该尽到的责任。 二、案例选粹 案例一 某小学语文教师李某,一次在检查语文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氛之极,要求何某抄写作业 10 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该生抄写课文 100 遍作为处罚。 李老师的做法对吗。 结合相关教育法规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 结论部分: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 分析部分:( 1)李老师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中的变相体罚。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 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 体罚不仅包括直接体罚比如殴打学生,也包括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等。 ( 2)无论何种体罚都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 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应此,李老师的行为违法上述法 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 ( 3)从根本上说,李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 法律责任、建议部分:( 1)李老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 2)学校应该对李老师以及其他教师加强教育和管理。 案例二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在操场上跑了 10 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 请从教育法规的角度进行分 析。 分析要点: 参考上题分析。 案例三 某市实验小学五年级王某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 1000元现金奖励。 对 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王某的家长产生了分歧。 学校认为,王某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王某是在他的精心 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分析 要点: 结论部分: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 分析部分:(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占。 ( 2)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学生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学生本人所有。 ( 3)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 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 ( 4)家长得观点也是错误的。 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 法律建议部分:( 1)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 ( 2)鉴于五年级的学生还是未成 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因此,孩子的 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案例四 某乡集资修建公共图书馆,要求每户都要按份额集资。 由于进度缓慢,乡政府便向学校下了一道命令:凡缴纳了集资款的家庭的子女可以在学校正常上课,否则,一律要让学生停课回家催家长缴集资款。 什么时候交了款才能上课。 结果有个学校 50多人的教学班只剩下 10 多名学生。 教师无法正常上课,只好停课一周。 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之。 结论部分:乡政府、教师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分析部分:( 1)乡政府作出的不缴集资款就不让其孩子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 ( 2)教师因为大部分学生没来学校,而停止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一小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建议部分:( 1)乡政府不能用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方式催缴集资款,必须停止该侵权行为;( 2)即使只有 10 多名学生在校,教师也应该照常上课,维护、保障、落实每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五 工人王某的儿子从小两腿瘫痪,需要借助手推车才 能行走。 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 今年孩子已满 7岁,父母决定送孩子上学。 因附近没有专门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就到附近的一所普通小学申请就读。 学校方面认为,学校本身是一所普通小学, 不是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学校没有特殊班,没有为残疾儿童专门准备的设施,不宜接受残疾儿童入学。 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 结论部分: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 分析部分:( 1)学校不接受孩子上学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残疾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的有关规定,身体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的,可以到残疾人专门学校与机构就读,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读。 因此,儿童有权选择受教育的方式。 法律建议部分:学校应该无条件接受该儿童入学请求,并且尽可能创造条件保障该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案例六 某中学的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任课教师刘某将其撵出课题。 下课后刘老师又罚其作“下蹲起立”动作 200 次,由于李某体力不支,栽倒在地,头部磕伤,后到医院花了 300 元。 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处分刘某,并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关于刘某行为的法律分析: 结论部分:教师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家长的要求是合理的。 分析部分:( 1)刘某将学生李某撵出课堂,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 2)刘某罚学生李某做“下蹲起立” 200 次,属于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李某的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 3)刘某的行 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 4)教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学生 受伤的直接原因,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原因,因此,教师刘某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5)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教师刘某在本案中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 法律建议部分:( 1)教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行使批评、教育等管理权,但严禁体罚学生;( 2)鉴于刘某的体罚行为给学生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家长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要求有一定道理,学校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处分。 但教师刘某也并非屡教不改,因此,学校的行政处分应该从轻;( 3)由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向教师刘某追偿。 ( 4)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依法执教的教育。 案例七 某中学初一班主任李某,一天上课时发现一女生烫了头发而且 抹了很浓的化妆品,便责令其当着所有学生的面洗脸。 该学生没有服从,李某把他的书包扔到走廊里,并说:“今天你别上课了,什么时候把头发剪掉,什么时候来上学。 ”致使该生两天没来上课。 教师李某的行为对吗。 结论部分:教师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分析部分:( 1)女生烫发、化浓妆的行为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 高跟鞋”的规定,班主任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权限。 ( 2)但教师李某的教育方式是违法的。 教师李某责令女生当众洗脸,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威胁性的语言及其造 成的后果,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 ( 3)教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法律建议部分: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要选择合法的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 案例八 某市中学教师王某在课堂上提出“读书是为了挣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 迫于舆论压力,该中学按照该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实施解聘。 该市教育局还通报要求所属中学不得再聘王某当教师,王某认为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 出一审判决,王某胜诉。 ( 1)分析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 2)学校如何采取措施规范王某的言行。 结论部分: (1)该中学解聘教师王某不存在违法现象。 (2)教育局通报要求所属中学不得在聘王某当教师的行为是违法的。 分析部分:( 1)因为聘任关系是建立在学校与教师双方之间的平等自愿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且校方解聘教师王某是有法律依据的。 教师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三款“对学生进行宪法 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第五款“„„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法定要求。 ( 2)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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