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原则上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 48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 2~ 3天。 污染的手术: 由于胃肠道、尿道、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五条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 (一)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三)预防用 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种细菌感染。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 施。 第四章 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姓名。 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 并在处方上加签姓名。 针对急诊病情危重的患者,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一般选择两种非限制抗菌药物。 一般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第十八条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5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 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九条 门 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五章 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情况下抗菌药物 第二十条 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药物的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的抗菌药物,正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二)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 第二十 一条 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 β 内酰胺类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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