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费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力量。 第十条 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选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其性质和能力与所确定的拟投 标项目的关联度加以分析后作出决定。 不得盲目选择,以避免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 条 凡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投标工程, 投标保 应及时 与其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费用标准、付款方式、协议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 条 中介服务费用标准应按照等价有偿、无利减费、有利同享的原则加以确定 ,原则控制在 3%以内,具体根据工程中标价,工程款支付等合同条款确定。 第十三条 中介费最高原则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 3%,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最高标准时,应上报工程总承包部领导批准,以防止不恰当付款,减少投 标风险。 第十四条 凡明确中介服务单位的投标项目,交易过程所发生的主要费用应由中介服务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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