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成付款差错的,责任自负。 对于拍卖行为 违反本院规定的,执行局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监督有关拍卖机构纠正。 第十 条 拍卖金额汇入拍卖款专户, 按法律规定对拍卖标的 3 物办理 法定有关过户手续后,经委托法院执行局审 核 后逐级审批,按规定扣除拍卖 佣 金外,其余款项应 在 当日内全额汇入委托法 院执行款银行专 户 , 并 提交 有关拍卖款收支平衡报表及有关发票。 第十 一 条 执行法官应 及时掌握 执行 案款进帐情况,及时把相应的进帐、支出凭证归入执行档案卷宗。 第十 二 条 绝 不允许 无故 扣留 、 拖延支付 到帐的 执行案款或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十 三 条 返还执行案款时,执行法 官 应填写《 XXX法院返还报告表 》,按照表内的审批要求,逐级审批方可支付。 第十 四 条 返还执行案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本案的款项 已 汇入本院 执行款银行专户 ; (二)付款必须是本案汇入本院 执行款银行专户 的款项 金额内(包含本数) 支付; (三) 收款人是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合法委托的代领人 ,并出据国家规定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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