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内容摘要:
封锁线路, 中断正常行车(包括中断邻线行车)的施工; (二 ) 在轨道线路上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 ) 在轨行区作业,人员、物品入侵地铁机车车辆、轨道车及轨道平板车等限界的施工; (四 ) 使用动车(包括手推平车,单轨车等等)在线路上的施工; (五 ) 在站台上进行的施工但施工过程中有人或物入侵机车车辆限界; (六 ) 其他影响轨道工程和工程列车运行的施工。 第四十 六 条 在未封闭行车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地下线一律使用红 、 黄灯。 其中, 设置红灯防护 代表 :该段 区域有 施工 ,禁止车辆 直接 通过此区域 ,需 停车确认 作业人员和材料撤离后再行通过; 设置黄灯防护 代表 :该 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 辆 低速通过。 车 辆应 在临近时 鸣笛 , 警示 施工人员及时撤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第 四十七 条 防护装置和防护员设置距离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 100 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置在作业区段两端各 150 米处。 应在施工作业区两端都进行防护。 施工作业如影响邻线车时,对邻线也应进行防护。 具体要求如下: (一 ) 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进入轨行区 施工时必须先登记, 出清 后 要进行 销点 ; 10 (二 ) 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作用良好; (三 ) 施工 过程中,如 作业内容 对 车辆 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 车辆 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 红色号志, 待车辆 停车后, 再进行处理 ; (四 ) 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 ) 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时,如果直接将红色号志去掉,司机将认为轨行区线路良好,正常速度通过; (六 ) 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 50 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 ) 施工人员不得 超出 作业票规定 的施工里程 进行作业 ,否则防护员的防护 认定为 违规防护,将取消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 所造成的 后果 由 违规施工的 单位 承担。 (八 ) 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 ) 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 ) 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如不影响行 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段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第 四十八 条 施工用临时电缆须从钢轨下侧通过,电缆不得侵限。 注意保护既有的临电设施和电缆。 11 第 八 章 奖罚 第 四十九 条 调度组 对轨行区违章作业、险情 事件 及不文明施工 行为 具有处罚权力。 处罚费用从占用单位交纳的安全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经调度组审批后,用于因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引起管理费用增加的支出及本办法中的相应奖励。 第 五十 条 对受罚施工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理单位应交纳等额罚金。 第 五十一 条 若有单位押金扣至 5000 元及以下时, 调度组 可要求该单位补交至 5 万元。 未按期补交到位的, 调度 组可报 建设分公司 直接从其合同款项中代 扣。 第 五十二 条 当 调度组 完成或中止职能时,由 建设分公司专人监督账务清理,余款返还相关单位。 第 五十三 条 违章作业处罚 (一)对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或不按作业计划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的单位,视情况可停止一天至一周作业计划,并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010000 元 /次。 (二)对虽办理轨行区作业票,但不按作业票规定 超时或 超范围作业的单位,视情况可停止一至三天作业计划,并对该 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3000 元 /次。 (三)凡发生轨行区施工单位在轨行区施工时机具、材料乱放, 侵 入车辆限界,轨行区施工无防护用品、防护措施,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私自进入轨行区、 跨越股道影响行车或导致中断行车,以及因物品超限与轨道车和平板车挂碰等情况,均视为相关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一次性处罚 500010000 元 /次 ,并承担事故(件)造成的相应损失。 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整改符合规范后,方可 12 继续进行计划施工。 如发现 同一单位 在一个月内 3 次 以上出现 类似情况 , 对该单位一次性罚 款 20200 元 ,进 行全线通报批评,并按照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动竞赛评比办法》 ( 成轨司发〔 2020〕 25 号) 、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 成轨司发〔 2020〕 33 号 ) 、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 成轨司发〔 2020〕 28 号) 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四 ) 动火作业 未经批准的, 一经查实, 给予 违章 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3000 元 /次。 ( 五 )区间及车站施工单位 未 严格用电管理, 乱接电线侵入限界的, 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1000 元 /次。 第 五十四 条 险情事件 处罚 轨行区施工 过程 中发生 的 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轨道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在 5000 元 以下的险情事件 ,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视情况可停止一天至 一周 作业计划,并对该单位作以下处罚: ( 一 )施工结束后其施工机具、材料存放侵入行车限界险情 ,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0 元 /次。 ( 二 )施工脚手架搭设侵入行车限界 险情 ,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0 元 /次。 第 五十五 条 不文明施工 处罚 (一)凡持作业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工或进场后恶意窝工、怠工,劝阻无效者,视情况可停止一至六天作业计划,并对该单位 一次性处罚 5003000 元 /次。 13 ( 二 )对于施工单位的 作业 人员,在洞内吸烟的,一次性处罚 50 元 /次,随地大小便一次性处罚 100 元 /次,并记录现场负责人姓名和职位,通报施工单位。 调度组 还将责成责任单位清理,或裁定支付赔偿费用, 另行安排清理。 ( 三 )轨行区内施工单位人员衣着不整、无反光背心、安全帽佩戴不规范、防护人员无防护用品,一次性处罚 50元 /人 ,轨行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一次性处罚 200 元 /处。 ( 四 )轨行区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洞内施工时,没有保护好其他专业的成品 (包括不限于 测量基标 、综合接地预留等 ),视为 施工单位领导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500 元 /次,并予以通报批评。 ( 五 )施工结束后对场地不进行清理,建筑垃圾不运出场外,对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1005。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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