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高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 二十 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 二十七 条 人力资源部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的考察组。 考察组人员 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 高级管理人员 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 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 一 条 考察高级 管理人员 拟任人选, 应当 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 二十二 条 考察高级 管理人员 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同公司董事长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 、 查阅资料、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 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派出考察组的公司董事长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汇报,经董事长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提名薪酬委员会报告。 第 二十三 条 考察公司内部提拔的 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公司主要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部门主要成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第 二十四 条 考察社会公开招聘 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公司主要领导成员; (二) 其他有关人员。 第 二十五 条 考察高级 管理人员 拟任人选,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 二十六 条 考察高级 管理人员 拟任 人选, 应当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 应当 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 二十八 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董事长、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和本人反馈。 第三节 对拟 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与任命 第 二十九 条 选拔任用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提名薪酬委员会集体讨论 报董事长同意,再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 第 三十 条 经董事长 提名 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 经 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 三十一 条 董事会讨论 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 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进行表决,以董事会应到会董事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 二 条 需要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的拟 任 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呈报规定的材料。 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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