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说明内容摘要:

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 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 说明 一、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监管的目的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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